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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以处罚并全国通报
0人浏览 2024-04-01 15:17

  近期,某全国性股份行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强调属地催收合规管理的通知暨近期监管提示问题的通报》。

  该文件下发对象为“各属地委外催收机构”,下发目的是对金融监管下发监管提示函中反映的问题和结合监管要求进行下列明确。

  监管提示函中反映的问题有五方面。

  一、严禁威胁恐吓催收

  据《关于杨某梅举报事项的监管提示》(〔2024〕30号监管函),被举报机构在催收过程中存在威胁恐吓催收、泄露欠款信息的情况。

  该行对上述监管提示解析如下:

  严禁采用暴力、胁迫、恐吓、辱骂、嘲讽、人格侮辱、歧视、散播谣言、尾随、非法拘禁等不当催收行为以及采用其他违法违规和违背公序良俗等方式实施催收,不得使用“找单位”、“找家人”、“涉嫌违法”、“已经违法”等相关含义的表述。

  严禁催收人员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持卡人任何信息;严禁买卖、使用非法渠道获取数据对持卡人、保证人进行催收,或与第三人取得联系;除公开信息外,严禁对所有非预留联系方式、非预留联系人进行联系或催收,严禁通过物业等渠道获取客户信息;严禁私加持卡人微信、QQ 等社交软件进行催收。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不得透露持卡人的任何信息。

  二、严禁向三方泄露持卡人信息

  《关于汪某霞举报事项的监管提示》(〔2024〕34号监管函)中,被举报机构存在未核实举报人爱人身份的前提下泄露欠款信息。

  该行解析情况如下:

  拨打客户本人预留手机,非本人接听,客户本人为女士,接听人为男士,工作人员在未核实身份的前提下,泄露客户欠款信息。

  《关于王某刚举报事项的监管提示》(〔2024〕45号监管函),被举报机构存在向持卡人哥哥泄露欠款信息的问题。

  解析:

  客户表示其本人无还款能力,其兄长可以代为处理,要求工作人员拨打兄长电话,并主动提供了其兄长的联系方式,后催收人员与其兄长联系告知欠款金额。

  三、严禁骚扰持卡人

  《关于贾某彦举报事项的监管提示》(〔2024〕40号监管函),被举报机构存在晚22时20分仍进行催收的问题。

  解析:

  严禁在晚21:00 后至早8:00 (乌鲁木齐等新疆地区早10:00 )前向持卡人或其保证人进行催收;严禁使用“呼死你”等网络电话同一时间段内频繁致电催收;严禁在未接通或无有效通话的情况下,同一时间内或一天内频繁重复拨打的行为;严禁在无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外访;严禁在外访时向无关第三人泄露持卡人信息;条件允许情况下,外访前应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持卡人。

  四、严禁无录音催收

  《关于谢某玲举报事项的监管提示》(〔2024〕41号监管函),被举报机构存在无催收录音或催收记录。

  解析:

  严禁使用无录音设备及未向银行报备的个人或单位手机对持卡人、保证人进行电话催收或外访催收,或与第三人取得联系。催收录音应与电话催收情况或外访催收情况完全相符。录音录像作为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应做好保存。对于录音缺失导致的监管有责投诉顶格处罚,并对负有催收录音保存职责的部门及人员进行问责。

  五、严禁对非担保第三人催收

  《关于李某飞举报事项的监管提示》(〔2024〕42号监管函),被举报机构存在催收话术不当、催收频率偏高的问题。

  解析:

  (1)严禁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或骚扰,在可以联系到持卡人或其保证人的情况下不得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

  (2)在联系与债务无关第三人时,仅用于取得持卡人的联系方式或转告持卡人联系银行,不得透露持卡人的任何信息。

  (3)当第三人的亲属关系为持卡人配偶且明确表示愿意为持卡人偿还欠款时,可在通过核身后视情况提供还款所需必要信息。

  (4)当第三人明确要求不得联系时应立即停止沟通,并制定相应的禁止再呼机制同时在催收记录中注明。

  (5)在能联系到持卡人的情况下不得骚扰第三人,当近三次联系时均无法联系到持卡人时,当次可联系第三人。

  该行根据监管提示的指导意见,对催收不规范的情形依据该行制度文件、双方合同约定,经信用卡中心特殊资产经营管理部研究决定,对以下委外涉事机构予以处罚并全国通报。

  广西元鑫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于2011年10月17日,注册资本4000万元,社保参保人数109人(分支机构参保人数310人,在郑州、长沙和青岛等地有31个在业、存续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实控人、99%股权持有者李欣,另一个股东余洁丽。招聘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全公司与银行月合作量超3亿,员工约1800人。

  温州东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1年2月22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社保参保人数89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王美华,在北京、广州和深圳等地有存续的分支机构35个。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主要合作客户有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交行和浦发银行。

  辽宁盛恒律师事务所,注册于2000年6月5日。第三方信息显示律师人数75人,代理客户623个如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沈阳分中心、中信银行卡中心呼和浩特分中心、盛京银行铁岭分行和广发卡中心等等,代理案件13911件,近期均为信用卡方面纠纷。

  北京木洋数据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于2014年7月16日,注册资本5000万元,参保人数94人(分支机构参保人数259人,在深圳、武汉和重庆等地有40个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李大旭,股权穿透后张宇持股47.6%、孙卫宁持股32.12%。

  厦门长利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于2010年10月2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参保人数51人(分支机构参保人数100人,在漳州、济南和江西等地有28个存续、在业的分支机构),法定代表人、95%股权持有者吴明星,另一股东苏卉青,监事许爱珠。

  杭州臻隆科技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于2012年10月25日,注册资本3100万元,参保人数不详(分支机构参保人数188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胡海荣,80%股权属于王金娟、20%股权属于李正树,在重庆、兰州和南京等等地方有41个在业、存续的分支机构。公开信息显示该公司目前有催收人员超450人,目前合作的银行主要有京东、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华夏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等十余家金融机构。

  该行称,将进一步加强对各机构的催收行为管控,请各机构高度重视并引以为戒,通过上述问题举一反三,坚守合规催收底线,如任何机构再次发生此类问题,该行将从严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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