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圈子

请广大用户注意风险,切勿加入站外群组或添加私人微信,如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自己承担。
【知法】了解一下“中国证券股民民事索赔第一案”
0人浏览 2018-11-01 09:14

        这里是由同花顺法律援助平台打造的【知法】栏目!【知法】栏目旨在通过解读证券市场上的各类事件,向广大投资者普及切身相关的法律知识!

image.png

        今年,大家不知道有没有关注过,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案件正在不断增加!期间也不少股民已经胜诉了!而且已经赔到钱!比如:*ST佳电,大智慧等等。

        那究竟是因为什么去起诉上市公司?原来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少股民因为上市公司的虚假财报,重大事项未披露等造成了资金的巨大损失!这种情况下,股民就有权利去起诉上市公司,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到现在,在股民诉讼索赔上,法律制度已经越来越完善,不少股民在自身利益被侵害时,主动站出来,要求上市公司进行赔偿!

        而在以前,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股民的合法的权益!那么以前的股民是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带大家了解一下“中国证券民事纠纷第一案”

image.png


中国证券股民民事纠纷第一案


红光实业上市

        1997年6月6日,红光实业正式在交易所挂牌上市。发行价每股6.05元的红光实业当时开市价为每股14元,最高达到每股14.48元。然而,追捧红光实业的投资者,大都陪同其走上了不归路。 
  此后,红光实业股价持续下滑,走势越来越令人看不懂。1998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红光实业的调查结果显示,红光实业严重违反证券法规。认定公司编造虚假利润,骗取上市资格;少报亏损,欺骗投资者;此外,公司在股票发行上市.申报材料中,对其关键生产设备彩玻池炉废品率上升,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的重大事实未作任何披露。中国证监会同时以[1998]75号文件和[1998]77号文件分别对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推荐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处罚决定。由此,一切真相大白。 


起诉驳回,维权路上坎坷多

        处罚决定的下达无疑让红光实业的投资者看到了希望,他们立刻意识到应该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由此,11位我国证券市场最早的“维权”投资者开始了他们漫长的联合诉讼历程。 
  1999年4月,年近七旬的姚姓老人委托原上海新汇律师事务所的严义明律师,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把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发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1999年5月10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认为姚姓老人的损失与“红光”违规之间没有必然因果关系,不予受理,并口头告之,这种纠纷应由中国证监会处理。 
  对此姚姓老人不服,上诉至上海市一中院。她认为,她的损失与红光实业的违法行为之间,不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这一纠纷必须由人民法院来处理。 
  1999年10月,上海一中院驳回了她的上诉。姚不服,提出再审申请,又被驳回。其间,其他几位投资者也都经历了起诉,不予受理;上诉,驳回;申诉,再次驳回这样一个艰难的过程。 
  几番诉讼失败后,几位小股东并没有放弃。他们反而团结在一起,开始了接力式的“红光”诉讼。2000年年初,继姚荣仙之后,吴振扬委托严义明律师在成都把红光告上了法庭,附带把原“红光”董事长何行毅、副董事长焉占翠作为第二被告。2000年3月13日,受理此案的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一样,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上诉,再被驳回。高院有关通知出台前,有关法院最后一次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时间是2001年9月。 


高院下发通知!胜利在望!

        2002年1月15日,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下达,证券民事诉讼开始局部解冻,这几位“屡败屡战”的小股东启动了新一轮的“红光”诉讼,并再次把状纸递向上海、成都两地法院。 
  2002年1月16日,代理律师严义明飞往成都,又一次将红光实业、原公司董事长何行毅和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推上被告席。2002年1月18日,另外几位小股东则在上海把“红光”和国泰君安推上了被告席。 
  然而,由于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两年是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红光实业及其中介机构、主要责任人因编造虚假利润欺诈上市,是在1998年11月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并于2000年12月1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处罚判决,从时间上看已经超过两年诉讼时效。由此,导致法院对“红光案”能否受理难作决定。 
  但严义明律师认为,这11名投资者曾于1999年和2000年分别向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和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的上诉所作出的裁定日期为2000年7月31日,按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本案未过诉讼时效。此外,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2002年3月上旬,“红光案”在诉讼时效上存在的悬念终于破解。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受理此案。这表明在红光实业受到行政处罚后,曾经主张过权利的部分投资者是有诉讼权的,即对这些投资者而言不存在诉讼时效已过的问题。 


正式开庭!

        2002年5月,由于法院追加红光实业为被告且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该院受理的“红光实业民事侵权索赔案”移送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2002年11月4日,成都法院发出传票和受理通知,定于11月25日早上8点半正式开庭。 


成功获赔!

        2002年11月25日早上8点半到下午1点,历经近5个小时,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中国首例证券民事纠纷案---11位投资者诉原红光虚假证券信息纠纷,终于结束了长达近4年的马拉松式进程。11位股民最终获得总诉讼标的24.8995万元人民币的90%的金额,约22.5万元,分别由被告现成都福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红光实业)和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按8:1的比例在调解书生效日起15天内支付。 
  尽管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并不高,但历经近4年能够获取90%的诉讼标的,在当年相关法律仍不健全的情况下,已实属不易。 


【话题】小维其实也很佩服我们的先驱者!那么如果你是当初那几个人,你会和他们一起坚持的起诉下去吗?


        在法律制度不是那么完善的2002年,就有股民勇敢的拿起了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今,随着证券市场规模越来越大,被爆出虚假上市,财务造假等信披违规违法的上市公司也越来越多。目前已经有超百家上市公司因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受损股民更是达到了超百万!而如今法律制度也是越来越完善,也涌现出了很多股民胜诉的案例,比如:佛山照明案,*ST佳电,大智慧,上海绿新等等。所以,股民维权现在并不是难事。

        目前已经有近十万股民在同花顺维权平台进行报名索赔!涉及上市公司近百家!而这只是整个利益受损股民的冰山一角!我们在这呼吁所有利益受损的股民,拿起法律的问题,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image.png

        投资维权,上同花顺!好了,我是同花顺法律援助平台的小维,你有什么想知道的内容,都可以在留言区告诉我们!我们下期再见。

 往期回顾:

 【知法】结婚也要挑时候!股东因结婚被索赔2400万!

 【知法】中弘股份成“1元退市”第一股,为何不能缩股躲避退市?


点击进入同花顺维权平台

        

更多
· 推荐阅读
0
1
扫码下载股市教练,随时随地查看更多精彩文章
  • TOP
本文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您参考、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请勿相信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推广信息,否则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