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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国常会创投新精神:创投可按20%征收个税
0人浏览 2018-12-13 10:34

一、概述

关于创投税收政策问题,在2018年9月国内有一次轰轰烈烈的大讨论,最终在克强总理主持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提出了“创投税赋总体不增”的原则要求,并指出“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由有关部门结合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按照不溯及既往、确保总体税负不增的原则,抓紧完善并进一步支持创投基金发展的税收政策。”

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实施所得税优惠促进创业投资发展,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部署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升级,助力乡村振兴“三农”发展。会议决定,在已对创投企业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实行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基础上,从明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以下为政策解读:

01

政策支持对象为创业投资企业

根据国常会的有关精神,这是属于支持创业投资发展的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的一部分。本次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对象为“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

根据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参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以下简称“55号文”),“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包括两个大的类别:

一、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依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基金的特别规定备案并规范运作的“创业投资基金”。并,协会在日前修改了下辖管理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定义,目前修改为“创业投资基金,主要向处于创业各阶段的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新三板挂牌企业视为未上市企业);(对于市场所称“成长基金”,如果不涉及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的,按照创业投资基金备案;)如果涉及上市公司定向增发的,按照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的“上市公司定增基金”备案。”由以上定义可见,证监会体系内的“创业投资基金”指向未上市成长性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基金,包括了市场上通常称的VC,也包括通常称的PE(成长基金)。

不过,55号文针对的创投企业还有必须要以一定比例投资到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本次税收政策是否会延续这一比例要求,可能需待进一步文件拟定后才可知晓。

02

税收优惠对象为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


因目前主流的创投企业采用的组织形式为有限合伙企业,税收政策方面最有争议的也是有限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因此本次拟推出的创投税收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个税,也就是,对投资了创投企业的自然人影响较大。

03

征税方式改为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此前个税征收的最大争议即在于究竟个人合伙人是按照5%~35%的累进税率还是按照20%的统一税率,这一次对此予以了明确,两种方案均可以选择!可以以孰低为优先!

一、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选择该方案,对个人合伙人的征税将仅考虑所得的性质,忽略时间(不再是按年度整体情况纳税,而是根据所得时间按次纳税),忽略成本费用(不能够抵扣)。目前创投基金的收益来源,主要是股权转让所得(买卖股权,包括买卖股票)和股息红利所得(获得被投公司的分红或股息),个人合伙人获得的这部分性质所得,可以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举例:创投基金投资1000万,获得被投公司10%股权,1年后以2000万元转让,应纳税额为(2000-1000)*20%=200万元。而如果所得性质并非股权转让所得或股息红利所得,如为“咨询业务收入”、“分手费”、“补偿金”等所形成的利润所得,目前看来应该不能够享受该优惠政策。

但按照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按所得性质纳税,如何和合伙企业“先分后税”的规则进行衔接,可能也待正式文件予以明确。

二、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选择该方案,则主要考虑的是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而不再考虑所得的性质,按照5%~35%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是目前税务总局出台的针对合伙企业的征税规则。因按照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也就是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因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严格上来讲,并非始终按照20%来征收个税就一定是税收优惠。具体原因可以参考圆点商学院《重磅!国常会决定个人LP所得税按就低原则执行》。在该文的基础上,笔者进一步补充,当年度创投企业如存在大额的费用如合伙企业费用支出(管理费及其他),乃至以“费用”形式支付了业绩报酬(carried interests),在综合税负上未必会严格劣于按照20%单一税率进行个税征收。

04

政策实施时间

和新《个人所得税法》一致,税收优惠政策拟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业界比较关心的是否需要追溯此前的税的问题(追缴以前地方已经实施的,超出税法原则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部分),笔者认为应该不用过分担心。上次国常会明确的一个原则包括了不溯及既往原则,也明确了保持地方已实施的创投基金税收支持政策稳定。

不过,既然新的政策已经推出,并且是全国性的相关政策,可能下一步地方的“特别税收优惠政策”就要面临一定的清理压力了。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税收优惠政策有实施期间的要求,目前暂定的是实施五年时间。

结语

这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出台,和基金业协会在这方面付出的努力密切相关,笔者亲身听过几次洪会长介绍协会在推进创投税收优惠政策的努力,在此也真是特别给基金业协会点赞。

对于未能释明的几个疑难问题,相信在正式文件推出以后能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答案。


原作者:汪澍R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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