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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违规提取公积金5年内不予贷款
0人浏览 2024-05-08 16:31

  近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开展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政策解读。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长的同时,部分中介机构通过伪造证明材料、虚构租房及购房消费行为等手段,引诱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违规行为也在滋生。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打击不法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缴存职工权益,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违规提取治理工作,出台相关治理措施。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没有调整,对缴存职工依法合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没有影响。

  通知规定对八种提取情形将加大审核力度:

  ①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②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③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④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⑤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⑥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⑦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受理时新发现的其他存疑提取情形

  北京公积金管理中心提示,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公积金中心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并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通报。

  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以下为公告全文:

  各分中心,管理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代办网点,缴存单位及缴存人: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北京市实施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打击违规提取行为,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大提取材料的审核力度

  1.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前,可登录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网(https://gjj.beijing.gov.cn/),查看办事指南或拨打住房公积金热线010-12329咨询相关规定。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平台、“北京公积金”APP、“京通”小程序线上申请,也可通过住房公积金自助机或各区管理部及归集业务银行代办网点(以下简称受理部门)现场申请提取,并提供相关材料。职工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受理部门在审核职工提取业务时,应当通过业务系统数据共享,对身份户籍、房产交易、社保、婚姻登记、购房贷款等材料真伪进行全面审查;对于提供外省市材料信息的,要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平台”开展跨地协查,与当地公积金中心联系并发送协查函,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二、加大提取行为的审核力度

  3.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职工持提取申请材料到管理部现场办理;需进一步核查个人征信的,应要求职工当面签署《个人信息核查授权、承诺书》。

  (1)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2)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3)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4)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5)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6)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7)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8)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4.职工购房行为需进一步核实的,受理部门应留置申请材料,并要求职工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补充材料,也可通过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等方式进行核实。对职工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受理部门可向职工所在单位进行核实,单位应对职工提供的材料及住房行为予以核实,由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与职工一起到管理部现场办理提取业务。

  受理部门根据核实结果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调查核实时间不包含在3个工作日内)。

  三、加大违规提取惩戒力度

  5.加强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行刑衔接,对涉嫌伪造及使用虚假材料的组织和个人,受理部门自发现之日起15日内向公安等部门移交问题线索。

  6.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公积金中心将责令其全额退还违规提取金额,将个人信息记入不良信息库,自违规提取金额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7.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纪检监察部门通报;其他性质单位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将以书面形式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四、其他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北京铁路分中心参照执行。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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