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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等四家保险公司及其负责人因法违规事实合计被罚64.7万元
0人浏览 2024-04-19 19:11

  金融虎讯 4月19日消息,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多条处罚信息。处罚信息显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四家保险公司因法违规事实,同多位负责人收到警告并合计被罚64.7万元。

  具体来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违法违规事实被罚20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

  时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原农村保险事业部/普惠金融事业部经理张久,因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州分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和管理责任,收到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与时任华安财险吕梁中支临时负责人李超,同因编制虚假财务资料违法违规事实,对华安财险吕梁中支予以责令改正,罚款21万元,对李超予以警告,罚款4.2万元。处罚依据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因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编制虚假资料违法违规事实,收到警告并罚款13万元。处罚依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条。

  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展服二部负责人李巧慧,因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违规行为负管理责任,收到警告并罚款1.2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第一营销服务部展服二部综合管理岗韩晶,因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的违规行为负承办责任,收到警告并罚款1.2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时任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一区第五营销服务部品质及综合内勤岗国庆,因对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违规行为负经办责任,收到警告并罚款0.1万元。处罚依据为《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因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费率,被运城监管分局罚款22万元。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

  时任大地财险运城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王鹏龙对该支公司编制虚假资料、未按规定使用备案的保险费率事项负有责任,被警告并处2万元罚款。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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