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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彬科技客户及供应商与“兄弟”公司高度重合 因产品质量诉讼赔偿超千万
0人浏览 2022-11-03 16:48

    宁波一彬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一彬科技”)成立于2006 年 08 月,专业从事汽车 零部件的设计、开发、生产和销售。

      一彬科技的控股股东为王建华,实际控制人为王建华、徐姚宁夫妇。王建华直接持有公司52.95%的股权,通过一彬实业间接持有公司9.55%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62.50%的股权;徐姚宁直接持有公司1.44%的股权,通过一彬实业间接持有公司 4.10%的股权,合计持有公司5.54%的股权。

  一彬科技曾于2017年8月至2019年12月新三板挂牌交易,本次IPO申请深交所主板上市,拟募集资金6.34亿元,主要用于汽车零部件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以及近2亿元用于补充营运资金项目。

      一彬科技报告期内因产品质量纠纷赔偿客户超千万元,同时还存在漏税,环保问题遭受处罚,依靠“兄弟”撑腰的一彬科技能顺利上市吗?

 客户及供应商与“兄弟”公司高度重合 

      据一彬科技招股书显示,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建华胞兄王长土及其子王庆控制的上市公司(简称:长华股份),于2020 年 9 月上交所主板上市。

    长华股份主营业务为汽车金属零部件的研发、生产、销售,主要产品包括汽车紧固件、冲焊件。与发行人一彬科技业务存在部分重合。

  一彬科技实际上最早与长华股份属于同一家企业浙江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长华股份前身),于1993年11月成立,主营业务涉及汽车紧固件、装饰件两大领域,由王定孝及王长土、王建华父子共同经营。

  招股书称随着浙江长华业务规模的扩大,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在业务发展方向、经营理念等方面出现分歧。经协商,王长土、王建华兄 弟决定,对浙江长华进行分立,由王长土、王建华兄弟分别控股一家公司,各自独立经营。

  并于2006 年正式分立,分立后存续的浙江长华承接汽车紧固件的资产及业务,由王长土经营;同时派生设立宁波长华,承接汽车装饰件的资产及业务,由王建华经营。分立后,浙江长华与宁波长华各自独立经营。

  尽管招股书称发行人在人员、技术、财务、资产及业务等方面与王长土、王庆控制的企业各自独立。但公司客户与供应商方面都存在高度重合情形。

  据显示2021年一彬科技前五大客户占比58.50%,主要来自东风汽车、吉利集团、广汽丰田、李尔和东风本田,而兄弟公司长华股份2021年前五大客户来自东风本田、一汽大众、广汽本田、上汽通用和长城汽车。

  除主要客户与长华股份存在重叠外,据显示2021年双方销售金额达200万元以上客户重叠22家。

  上述重叠客户一彬科技销售金额7.62亿元、长华股份销售金额9.68亿元。要知道2021年一彬科技全年销售总额为8.24亿元,长华股份全年销售金额14.96亿元。

也就是说一彬科技与长华股份2021销售200万元以上重叠客户金额分别占总营收比92.48%和64.71%。

                      

      同样报告期内还存在多家供应商与长华股份高度重叠情形,并且东风本田即为重要公司客户同时也为同时重要供应商。

  2021年一彬科技向东风本田销售金额为1.20亿元,向东风本田采购总额为3044.23万元。长华股份向东风本田销售金额为4.23亿元,向东风本田采购总额为3980.26万元。

     虽然一彬科技称未与兄弟公司长华股份发生关联交易,但报告期2019年至2021年一彬科技与关联方存在高额关联交易金额高达2.20亿元。其中包括采购商品、房屋租赁资金拆入股权收购等。

因产品质量问题诉讼赔偿超千万 以及漏税遭处罚

      据招股书披露显示一彬科技报告期存在2起环保处罚,1起因漏税处罚情形。

  2019年12月,因未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排放口,子公司郑州翼宇被郑州市生态环境局处以罚款2万元。

  2019年8月,子公司郑州翼宇因未取得道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违法行为,被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执法处以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曾因漏税被罚,据显示根据 2018 年5月9日宁波海关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宁波海关行政处罚告知单》,因一彬科技在2014年10月至2016年9月期间,委托宁波优胜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阅读灯、初级形状的聚丙烯等货物56 票,合计申报价格折合人民币合计131万元,合计申报运费人民币73万元。

  经海关稽查发现,一彬科技向海关申报过程中漏报上述56票货物国外运杂费共计人民币6.32万元,漏缴税款17.21元。针对上述违规行为,宁波海关对一彬科技作出罚款8.6万元。

  除上述处罚外,一彬科技报告期内2019年因诉讼相关赔偿款1434.08万元,主要原因系公司与格特拉克(江西)传动系统有限公司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诉讼。

  经介绍2012 至 2013 年,发行人向格特拉克提供换挡板总成等多种变速箱零部件,格特拉克公司将上述换挡板用于变速箱的生产,供应福特汽车公司在南美、南非和泰国的工厂。由于换挡板存在质量瑕疵,使得变速箱无法正常使用,给格特拉克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双方因上述产品质量问题产生买卖合同纠纷。

  一审判决公司向原告格特拉克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 2995.63 万元。一彬科技2019年4月提出上诉最终判决终审判决公司需赔偿格特拉克损失人民币 1358.47万元。以及受理费鉴定费等56.27万元一彬科技承担22.51万元。

同时据中国判决文书网显示报告期期间一彬科技旗下多家子公司存在诉讼纠纷,而招股书并未对此披露。

例,2018年12月21日熊方前与一彬科技全资子公司武汉彬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由武汉彬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熊方前各项损失共计9.45万元。

  徐进与李生木、一彬科技全资子公司武汉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湖北天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武汉翼宇应赔偿原告徐进款计人民币2.61万元元。

以及长春市协众精密模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一彬科技全资子公司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判决吉林长华立即给付长春协众精密维修费5.4万元及利息。 

多处数据披露存差异

      据显示一彬科技报告期内存在财务内控不规范事项,2018年至2019年,发行人以出纳个人卡账外发职工薪酬合计156.35 万元,该款项发行人已于2020 年12月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本息合计172.40 万元归还至实际控制人,同时已将上述账外薪酬于报表中还原。

  2019年至2020 年,发行人存在现金销售废料未及时入账的情形,分别为 271.11 万元和190.18 万元,以及报告期内发行人母公司与部分子公司之间发生 了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票据流转。

  一彬科技招股书披露2019年营业收入130,622.58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43.10万元,研发费用为6875.22万元、销售费用为4853.27万元、管理费用为9479.36万元。

  而据一彬科技2019年年报显示,当期营业收入为130,984.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7210.63万元。研发费用为6893.22万元、销售费用为4621.61万元、管理费用为9190.16万元。

       分别相差-361.93万元、-1467.53万元。-18万元、231.66万元和289.20万元。

                  

  与此同时一彬科技还存在与供应商数据披露差异情形,据了解报告期公司第一大供应商成都正多源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成都正多”)为新三板成都正多源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简称“正多科技”)子公司。

  一彬科技招股书披露2019年至2021年向成都正多采购金额分别为5985.53万元、5588.29万元、5523.26万元均为第一大重要供应商。

  而正多科技年报披露2019年向吉林长华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一彬科技子公司)销售金额为5621.74万元,与一彬科技披露相差363.79万元。

同样2020年正多科技年报显示向吉林长华销售5108.35万元,一彬科技披露相差479.94万元,2021年正多科技年报显示向一彬科技4833.72万元,与一彬科技披露689.5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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