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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超控股行政处罚落地,符合条件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0人浏览 2022-06-08 10:45

2022年6月8日中超控股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4 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2】1 号)。

经查明,中超控股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中超控股未依法披露控制权转让进展情况

2017 年 9 月 20 日,江苏中超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超集团)与深圳市鑫腾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鑫腾华)签署了《股份转让合作协议》。但后续因深圳鑫腾华违约导致中超集团决定解除协议,双方的控制权转让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对投资者的投资判断具有重大影响,中超控股本应在 2018 年 8 月 9日首次收到中超集团《告知函》后两个交易日公告以上情况,但公司延迟至2018年 9 月 28 日予以披露,构成披露不及时情形;同时中超控股在 2018 年 8 月 14日的临时公告中未如实披露双方的纠纷和公司控制权转让的真实进展情况,构成虚假记载情形。


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

(一)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担保诉讼情况

2018 年 7 月至 8 月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黄锦光以中超控股名义为其本人、关联方以及其他相关方的多笔债务提供担保。2018 年 9 月至 12 月,中超控股因前述黄锦光对外担保事项,陆续收到揭阳市镛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伟利、林宏勇等 6 名原告向法院提起的 28 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总计 60,948.31 万元,占中超控股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1.28%,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

(二)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控制权转让纠纷诉讼情况

2018 年 12 月 5 日,中超控股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深圳鑫腾华诉公司要求撤销中超控股于 2018 年 10 月 17 日作出的《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该重大诉讼与中超控股控制权转让纠纷事项密切相关,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重大影响,应当在收到诉状后两个交易日安排公告,但中超控股未依法及时披露。

三、中超控股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南通泉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日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信友达)、揭阳空港区中广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贸易)均是黄锦光实际控制的公司,在2018 年 1 月至 10 月 10 日黄锦光实际控制中超控股期间,黄锦光、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中广贸易为中超控股的关联人。

在黄锦光的组织、指使下,南通泉恩、重庆信友达与中超控股签订的采购合同没有真实交易背景,并借助该虚假采购合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融出资金供黄锦光占用。

中超控股未能按照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第六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对黄锦光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进行披露,导致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江苏监管局决定:

 一、对中超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投资者可登记索赔:

根据证券法规定,浙江万高律师事务所沈张强律师团队暂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登记索赔:

在2018年8月11日到2018年9月27日之间买入中超控股,并在2018年9月27日收盘仍持有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或在2018年7月1日到2019年2月27日之间买入中超控股,并在2019年2月27日收盘仍持有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或在2018年12月7日到2018年12月24日之间买入中超控股,并在2018年12月24日收盘仍持有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或在2019年3月29日到2021年11月22日之间买入中超控股,并在2021年11月22日收盘仍持有且受到损失的投资者。

《重要提示,索赔区间最终以人民法院裁判认定为准》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律师费。

所需材料:您在报名阶段只需登记基本信息。待报名通过审核后将有短信引导您与律师对接,届时请根据律师的指导准备材料,并邮寄到律师事务所地址。

材料包括对账单、账户证明、委托协议等,以上材料仅耗时半天即可准备好,后续事宜都将由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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