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浏览 | 2021-04-06 14:09 |
2021年4月6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代理的数名投资者起诉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精达”)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首次在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投资者代理人洪鹏律师认为本案的实施日为2016年9月25日,揭露日为2019年8月21日,基准日为2020年1月20日。宁波精达代理律师对此并无异议。
法庭将争议焦点归纳为:1、被告未披露控制权转让相关协议是否构成证券虚假陈述民事侵权行为2、原告投资损失与该未及时披露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因果关系,原告投资损失应如何计算。洪鹏律师认为被告宁波精达未及时披露涉及其自身控制权转让的相关事项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构成重大事件,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且本案不存在任何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宁波精达代理律师认为,揭露日后宁波精达股价没有大幅下挫,案涉信披遗漏不影响市场交易价格,不具有重大性。原告的损失是实施日到揭露日期间公司股价下跌导致的,属于系统风险与非系统风险,与本次虚假陈述行为无关。法院未当庭判决。
宁波精达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2016年9月25日至2017年12月24日,郑良才、郑功、徐俭芬及其控制的关联企业与广州亿合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亿合)签订协议,约定将其直接、间接持有的占宁波精达总股本60.52%的股份在限售期满后全部转让给广州亿合,并收取广州亿合2.2亿元定金及利息。
上述协议的签订,涉及宁波精达控制权转让,但宁波精达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其披露的《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进展公告》等公告中披露上述协议相关事项。2019年8月21日,宁波精达在《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首次披露上述协议。
2020年10月21日,宁波精达发布公告称其收到宁波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5号),因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被宁波证监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同时宁波证监局对郑良才等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罚款。
受损股民征集中
洪鹏律师认为,投资人索赔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符合征集条件的投资人还可报名,参与索赔。后续洪鹏律师将代理其他投资者继续起诉宁波精达。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洪鹏律师表示, 在2016年9月25日到2019年8月20日之间买入宁波精达股票,并且在2019年8月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加入索赔。
所需费用:律师全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所需材料:需要证券公司盖章的对账单和账户证明,其次您需要签署一下律师委托协议,一并邮寄给我们。
所需时间:您仅需用半天左右时间准备一下上述材料,后续都律师进行处理,本人无需出面。
注:报名审核通过后我们的联系方式将会短信发送给您,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告知您如何准备材料,您按要求准备即可。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投资者可在新版同花顺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里面找到维权平台入口,进行报名索赔以及查询最新维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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