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浏览 | 2021-03-22 14:31 |
2021年3月19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代理的数名投资者起诉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首次在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投资者代理人洪鹏律师认为证监会对广东能润二级市场增持梅雁吉祥股票超过5%未披露,公开征集投票权,其主要目的是举牌梅雁吉祥,意欲取得公司控制权,与之前大股东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经公开征集投票权直接冲突。2019年4月24日,广东能润发布征集公告,当日,梅雁吉祥下跌6.94%,4月25日跌停,4月26日,下跌9.9%,投资人损失巨大,苦不堪言。洪鹏律师认为广东能润应当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广东能润律师认为,大股东增持股票属于利好消息,其证券虚假陈述是隐瞒利好的消息,属于诱多型的虚假陈述,股票的大跌是烟台中睿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减持股票的原因。双方律师还围绕着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以及损失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这是全国范围内的投资者诉广东能润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第一次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案件回顾:
2020年9月16日,梅雁吉祥第一大股东广东能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能润”)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贰百叁拾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徐显丰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贰拾叁万元罚款
广东能润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事实
2019年3月1日起,广东能润和陈显丰控制使用“广东能润”等9个证券账户合计持有“梅雁吉祥”股份超过5%未依法披露及在限制期内交易。
直至2019年4月23日晚间,梅雁吉祥提交公告称,广东能润通过二级市场增持公司股票达到公司总股本的5%,同时广东能润就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征集投票权。紧接着,梅雁吉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要求就公司董事会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方勤勉尽职,严格按照信息披露要求进行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信息,要求积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
大股东广东能润增减股份超过5%应当披露未披露,违反《证券法》
资深证券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认为,广东能润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受损股民征集中
洪鹏律师认为,投资人索赔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符合征集条件的投资人还可报名,参与索赔。后续洪鹏律师将代理其他投资者继续起诉广东能润。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洪鹏律师表示, 投资者在2019年3月4日至2019月4月23日期间买入梅雁吉祥股票,并在2019年4月23日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向广东能润索赔。
维权小贴士: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点击关注“洪鹏律师”,知晓最新维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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