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人浏览 | 2025-12-25 10:34 |
今年10月,「一只互金鹅」就发过一篇文章:若要长期经营,请提前储备年化利率12%以内资产。
若要长期经营,请提前储备年化利率12%以内资产
彼时,多位从业者告诉「一只互金鹅」:“小贷利率执行4倍Lpr只是时间问题。”
这不,最近这个信号已经十分明确了。
日前,小贷公司综合融资成本相关的工作指引已经下发。
大概的意思,「一只互金鹅」总结一下:
1、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小额贷款公司签署贷款合同前,向借款人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
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是指:
与贷款业务直接相关且需由借款人承担的息费支出。
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利息、担保费、保险费等各项息费。
明示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时,应当按照人行〔2021〕第3号要求——
(1)折算为年化形式;
(2)明示具体息费项目
(3)收取标准及收取主体。
除已明示息费项目外,不再向借款人收取其他任何形式的利息和费用,
2、小贷逐步将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
几种情况:
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超过24%的——应按照《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金规〔2024〕26号)采取相应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立即纠正到位。
对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引导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逐步下降。
对于规模较大、经营稳健的小贷——可适当加大引导力度,以大带小,发挥示范效应。
*原则上最晚应于2027年底前,将小贷综合融资成本压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以内。
对全部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连续6个月均不超过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的——可在监管评级、行业评优等工作中予以考虑, 形成正向激励,若出台支持政策应向此类机构倾斜。
自2026年起,每年年底评估小贷的新发放贷款综合融资成本下降工作进展和效果(包括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情况、采取监管措施和出台支持政策等)判断综合融资成本如期降至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 倍以内的可行性。
3、加强对小贷放贷情况日常监测工作,督促严格执行非现场监管统计制度,如实报送贷款综合融资成本数据,加强数据治理,提高数据质量。
4、从事消费信贷业务的部分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参照执行?
可以。
5、期限不超过1个月的超短期贷款(主要是应急转贷)——
综合融资成本应不高于24%。
考虑到其期限较短,且主要用于满足应急流动性需求,不对是否压降至1年期LPR的4倍以内作统一要求。
严禁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先发放超短期贷款再反复续贷等方式规避综合融资成本管理要求。
6、小贷公司自身经营成本较高、资质较弱,服务的客户群体也以银行授信范围外的低信用“长尾客户”为主,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应——
(1)强化风险管控,在规定时间内分重点、 分阶段有力有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综合融资成本下行,防范因 降利率引发弱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集中暴露;
(2)引导“长尾客户”调整消费习惯,防范“以贷养贷”。避免转向利率更高、风险更高的“黑网贷”和“民间借贷”;
(3)加强政策解读和舆情监测,推动政策平稳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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