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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花医药:公司、实控人及相关方收到新疆证监局警示函
0人浏览 2024-06-17 19:35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丁爽)6月17日,百花医药发布公告表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证监局于日前对公司、新疆华凌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华凌工贸”)、华凌集团投资控股(新疆)有限公司(简称“华凌控股”)及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百花医药于6月14日收到警示函。警示函指出,经查,百花医药、华凌工贸、华凌控股及百花医药实际控制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在百花医药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过程中,存在违规情形。

  警示函显示,2月4日,华凌控股与米恩华、杨小玲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通过向百花医药直接控股股东华凌工贸增资6亿元,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成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2月8日,华凌工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营业执照。米在齐为华凌控股唯一股东,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米恩华、杨小玲夫妇之子,此次增资后米在齐通过持有华凌控股100%的股份、华凌控股持有华凌工贸54.5454%股份,间接持有公司20.83%的权益。公司认定增加米在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公司实际控制人由米恩华、杨小玲变更为米在齐、米恩华、杨小玲。

  警示函指出,百花医药于2月21日获得控股股东工商变更信息,并知晓上述相关事项,迟至3月2日才发布《关于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华凌控股、华凌工贸及相关责任人未将上述事项主动告知公司,且未按规则要求及时聘请财务顾问,致使公司迟至3月2日才披露控股股东增资暨公司增加实际控制人的公告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3月14日才披露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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