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人浏览 | 2019-05-31 13:24 |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5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处罚决定书。根据证监会处罚结论,中安消及相关方面的违规主要是在早前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的信息披露违规,主要为:
中安消技术作为涉案重大资产重组的有关方,将“班班通”项目计入盈利预测,但在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重新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其评估值严重虚增,并且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5,515万元。中安科据此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证监会据此对上市公司中安消处罚四十万元,对于中安消技术顶格处罚六十万元,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罚。
证监会同时认为,收购方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中安消技术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班班通”项目难以实现预期目标、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的情况下,仍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利用中安消技术被严重虚增的资产评估值,获取了被收购公司中安科据此多支付的股份,严重损害了中安科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恒汇志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所述“收购人或者收购人的控股股东,利用上市公司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涂国身作为中恒汇志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系本次重组的核心参与者和推动者,是上述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故证监会决定责令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涂国身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受损股民可以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同花顺维权平台洪鹏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在2014年6月11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买入,并在2018年1月15日收盘时仍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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