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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9日,皇台酒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已于2020年9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当事人任职时间、向公安机关报案且公安机关已对卢某某立案侦查,以及配合调查等因素,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甘肃证监局决定对皇台酒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将对胡振平、付耶成等人给予警告及罚款处罚。相较于《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证监局对皇台酒业的最终处罚有所减轻。
自证监会行政处罚下达以来,洪鹏律师团队一直在积极推进股民索赔诉讼相关事宜,截止目前为止,本团队已经接受了部分投资者的委托,将安排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仍可参与索赔。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12日,皇台酒业发布公告,称公司及高管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甘调查通字2019002号)。
2020年3月16日,皇台酒业发布公告,称其收到甘肃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16年年报造假
甘肃证监局查明,皇台酒业违法的事实如下:《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报告》披露的期末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1,348,696.56元,其中母公司库存商品账面余额130,848,257.63元,现有证据证明母公司库存商品2016年年末实际结存金额为44,549,474.33元,2016年年报虚假记载库存商品账面余额86,298,783.30元。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同花顺维权平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7年4月28日到2018年1月29日之间买入皇台酒业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由银柿财经和浙江法制报联合组织的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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