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圈子

请广大用户注意风险,切勿加入站外群组或添加私人微信,如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自己承担。
济南高新股民索赔案法院陆续审理中 上市公司有意与原告达成调解
0人浏览 2020-12-11 10:40

2020年11月28日,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高新”,曾用名:天业股份,股票代码:600807)发布《关于涉及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从公告中可以看出,投资者诉济南高新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法院陆续审理中。

一审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济南高新对投资者承担部分损失赔偿责任,原被告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山东高院对该同类案件作出相同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自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团队先后一共代理172名投资者至济南中院向济南高新提起索赔诉讼。我们代理起诉的所有案件现在都处于诉前调解阶段,上市公司有意向与原告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目前还在商榷中,若案件有下一步实质性进展,我们会及时通知委托人。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26日,天业股份发布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重大关联交易未依法披露、违规重大担保未披露、虚增利润等多种违法行为,证监会对天业股份及其实际控制人顶格行政处罚。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上市公司由原先“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为“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不变。孔聪律师表示,更名并不会导致其原有责任的消灭,也就是说,原公司的法律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

2020年5月济南中院对此类案件进行一审示范判决,本案的诉讼争议焦点在于:1)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结束日、基准日及基准价如何认定;2)投资者的投资亏损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如何计算。

本案中,济南中院采用“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投资者的买入平均价并以此计算投资者的投资亏损。另外从一审判决结果中可以看出,法院最终支持投资者获赔的比例在30%左右。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可索赔条件在201542日至201852日期间有买入济南高新600807)股票,并且在201852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继续发起索赔。

决定维权的投资者在打印对账单时不要只打印上述可索赔条件中的时间段,建议按照我们通知的准备,否则后续法院/对方在审查材料时会要求重新补充。

维权小贴士:可索赔金额最终由法院认定为准,律师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投资者可在新版同花顺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里面找到维权平台入口,进行报名索赔以及查询最新维权动态。

索赔相关咨询:

智能客服:点击咨询

QQ:2036491662    客服小维

客服电话:952555  (听语音提示先按“1”进入股票个人业务再按“2”选择股票维权)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银柿财经联合浙江法制报,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由同花顺为平台提供技术、客服支持』

更多
· 推荐阅读
0
1
扫码下载股市教练,随时随地查看更多精彩文章
  • TOP
本文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您参考、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请勿相信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推广信息,否则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