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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法为小股民撑腰 京天利无力惊天地
0人浏览 2018-11-28 21:03

红刊财经  何艳

两周前,本刊报道了京天利索赔案的最新进展,公司再审申请被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中小股民锁定胜局。近日,公司方面传出新消息,京天利公司就索赔案向实控人进行追偿。此事对股民影响几何?对赔付将产生什么影响?投资者不免产生些许担忧。



京天利再审申请被最高法院驳回

  

京天利此前公告,公司近期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民申1794号等10份民事裁定书。公司因与多名投资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判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公告称,截至2018年10月28日,京天利收到此系列案件的175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根据本次北京市高院175个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公司应赔偿的金额以及应承担的案件受理费合计5185.19万元。截至2018年10月28日,公司累计赔偿案件174起,赔偿金额、案件受理费用、延迟支付滞纳金等相应费用累计5305.89万元。

  

对此,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服务项目组向《红周刊》记者表示,“再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京天利的再审申请,京天利公司已经没有诉讼司法救济途径。多名投资者诉京天利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败诉方京天利必须履行。”昔日曾惊天动地、黑马行空的京天利,在此案中已无回天之力。


京天利诉讼时效仅剩7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京天利诉讼时效即将届满,仅剩7个月左右的时间。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服务项目组认为,《民法总则》规定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如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情况,京天利诉讼时效届满于2019年6月29日,投资人起诉京天利将丧失胜诉,因此投资者如因京天利证据虚假陈述而受损,最好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前起诉比较有利。

  

《红周刊》也特别提醒投资者,凡于2014年9月23日至2015年6月23日期间买入京天利,并在2015年6月23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进行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发送到的邮箱,便可参加由《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预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上市公司向实控人追偿

  

京天利因虚假陈述遭投资者索赔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公司业绩也一落千丈。据公司三季报,报告期内,京天利净利润亏损481.37万元,同比下降269.62%。为降低赔偿金额减轻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京天利表示将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18年9月,京天利召开董事会,投票通过了向实控人钱永耀索赔的议案,决定通过仲裁方式向公司实际控制人钱永耀追偿公司因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对此议案7名董事有6人投了赞成票,而董事钱永耀自己回避了这次投票。



2018年10月8日,京天利公告称,公司已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案受理通知书,该会已受理公司要求实控人钱永耀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案件。2016年6月28日,京天利及钱永耀遭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在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股权时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证监会对京天利处以40万元罚款,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罚款。公司认为,钱永耀就证券虚假陈述的连带责任中应当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京天利公司在向投资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有权就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部分,向钱永耀进行追偿。

  

据了解,京天利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实控人钱永耀承担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的仲裁案件,尚无仲裁结果。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中小投资者服务项目组认为,无论仲裁出现什么结果,已经生效的法院判决明确了京天利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受损股民按照判决要求京天利公司赔偿一定会执行。同时,京天利也表示,暂时无法判断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对于公司后续相关事项进展,《红周刊》将持续保持关注。


(本文已刊发于2018年11月24日出版的《红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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