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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科股份信披违规被处罚 律师称:受损股民可索赔
0人浏览 2018-01-26 13:55


         2018年1月25日,申科滑动轴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科股份”)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均被证监会处罚,处罚如下:

一、对申科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何全波、何建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9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60万元。

三、对陈兰燕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实控人隐瞒股权变动,遭证监会处罚

        2015年9月12日至12月15日期间,申科股份实际控制人与严海国签署了关于申科股份控股股东股权转让的系列协议,每份股权转让协议涉及转让股份均超过5%,内容均涉及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股份或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八项所述“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及时任总经理签署上述协议后,申科股份应立即披露相关事项,但除12月15日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外,申科股份均未按规定予以披露。上市公司时任董事长何全波、时任总经理何建东、董事会秘书陈兰燕,对申科股份未按规定披露相关信息负有直接责任,是对申科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何全波、何建东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上市公司隐瞒其持有股份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依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 ) 11 号)第十八条第二款“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挥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或者隐瞒应当披露信息、不告知应当披露信息的,应当认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规定,何全波、何建东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规定。

        2018年1月26日,申科股份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就本次违规事件向全体股东及广大投资者公开致歉,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 治理及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律师呼吁股民积极索赔

         专业证券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分析认为:申科股份目前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中市值属于最小的,市值只有17亿元左右,离前期高点市值跌去2/3,每天的成交量也是比较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凡是2015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6日之间买入,并在2017年9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申科股份股票的股民,都可以向上市公司索赔。

根据司法解释规定,股民向申科股份索赔案件将在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管辖。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了股民起诉上市公司杭萧钢构、天目药业、中捷股份等案件,股民均获得了赔偿。


投资者维权途径

        目前同花顺维权平台已开展关于申科股份的索赔案件预征集事宜。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维权平台进行登记报名。

        此次征集为预征集,具体条件应以法院判决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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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顺维权平台

       目前正在为几万股民提供维权服务,索赔股票多达40只。其中一部分股票已经胜诉,如近期的上海绿新索赔案,大智慧案等。

索赔相关咨询:

QQ:2036491662 同花顺小维

邮箱:weiquan@myhexin.com

客服电话:0571-5696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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