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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福建三家灵工平台虚开的发票被稽罚了
0人浏览 2026-01-07 10:33

无法提供业务员在三家公司注册的证据,又无法提供通过三家公司联系业务员、下发业务、完成收入计算、核实并发放劳务收入的记录

南通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通过业务员承担保险公司的推销业务,并取得收入。

尽管该公司提供了与上游开票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以及与下游保险公司签订的业务外包协议、推广合作协议等资料,但无法提供业务员在下游福建三家灵工平台注册的证据,又无法提供通过福建三家灵工平台联系业务员、下发业务、完成收入计算、核实并发放劳务收入的记录。

因此,该公司取得福建三家灵工平台的发票被税务机关确认为虚开,税务机关认定该公司在明知或应知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构成偷税行为,被稽查并罚款了。

违法事实显示,检查人员根据发票协查要求对你单位开展检查。你单位取得的福建福玉科技研发有限公司(相关阅读:福建一家灵活用工平台虚开发票被移送司法机关!多家公司牵连被罚)、福建万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融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2023年3月至2024年1月开具4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全电发票,发票号码:06405796~06405797、06475012~06475014、06558839~06558845、23352000000003710477、04317921、04878946、10765849、6024714、06429669、10398966、10399034、10807744、10817702、14864244、14864602、14871303、16332504、41330475、16292204、16332230、16553591、18369115、18373865、22800562、22800794、22801004、30248381、30248508、40236181、43456453、47467238、50105528、04694076,品名:现代服务*信息服务费、现代服务*技术服务费、现代服务*推广服务费、现代服务*信息技术服务,发票金额8444901.05元,税额506694.08元,价 税 合 计8951595.13元)已确认为虚开。

经调查,你单位承认上述发票是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取得的。上述42份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共计506694.08元,在增值税税款所属期2023年3月认证抵扣11314.60元、2023年4月认证抵扣2385.97元,2023年5月认证抵扣34693.32元、2023年6月认证抵扣69872.32元、2023年7月认证抵扣102320.13元、2023年8月认证抵扣200091.87元、2023年9月认证抵扣69281.09元、2023年12月认证抵扣16353.18元、2024年1月认证抵扣381.60元;你单位对上述涉案发票2023年自行申报“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17573.49元。购入服务费8444901.05元在2023年度结转并税前列支8438541.04元、在2024年度结转并税前列支6360.01元。

你单位提供了与上游开票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付款凭证等和下游客户业务外包协议书、推广合作协议等业务资料证明你单位是通过业务员承担保险公司的推销业务,并取得收入。

但你单位无法提供业务员与在上述三家公司注册的证据,又无法提供通过上述公司联系业务员、下发业务、完成收入计算、核实并发放劳务收入的记录。根据现有证据,认定你单位有货接受42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你单位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构成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对该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524267.57元、少缴城建税税款36698.7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计262133.81元、18349.39元,共计280483.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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