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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女律师为农民工讨薪被捕?
0人浏览 2024-04-15 08:44

  据澎湃新闻报道,因被指控虚假诉讼罪,后被取保候审的女律师高丙芳,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法院决定,于9日下午被泰安市公安局岱岳分局逮捕。理由是,高丙芳和包工头米某、陈某捏造农民工工资未得到清偿的事实,以农民工名义起诉,致法院判决工程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作出多份错误的民事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

  从此起案件来看,焦点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高丙芳事前是否清楚包工头已经付清农民工劳务费;二是按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包工头已经将农民工的劳务费发放到位。也就是说,高丙芳和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是“借名起诉”,不符合实际情况。同时,没有按照把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的规定执行,而是由包工头先行支付了农民工劳务费。

  从法理上讲,高丙芳和包工头在农民工劳务费已经支付到位的情况下,还在以农民工的名义起诉总承包方,确实存在瑕疵。对高丙芳和包工头依法追究责任,应当问题不大。那么,从情理上讲,此举是否值得商榷呢?在总承包方拖欠工程款不还的情况下,包工头以负责任的态度,先行支付了农民工劳务费,也有错吗?难道非要等到农民工拉着横幅上访,包工头才能理直气壮地以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方式起诉总承包方吗?

  说到企业应当直接把劳务费发给农民工,就更是不要机械教条了。上级这样规定,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包工头等拿到工程款不发给农民工。既然包工头主动发放了农民工的劳务费,总承包方就应当积极、快速地把工程款支付给包工头,而不是非要包工头采取诉讼手段。在此起案件中,如果包工头不先行支付给农民工劳务费,农民工是否应该到总承包方处讨要劳务费。到时候,是否又会把板子打到包工头身上呢?

  高丙芳的辩护人说得好,包工头垫付了农民工的工资,就享有债权。只要债权是真实的,无论以名义权利人或实际权利人来主张,都不构成犯罪,最多是对委托关系隐名代理或者间接代理关系进行了隐瞒,属于借名起诉。因为,债权是真实的,法律关系是唯一的,只要债务人把义务履行了,法律债权关系就消失了。包工头先行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是一种积极主动的行为,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得到公众的赞赏,总承包方也应当感谢包工头,从而积极主动地支付工程款给包工头,而不是倒打一耙,把自己的“老赖”行为装扮成法律正义,倒逼法院追究包工头及其帮助其讨要工程款的律师的责任。

  我们并不认为在此起事件中女律师没有责任,该她承担的责任必须承担。作为法律工作者,应当知道“借名起诉”的问题。就算包工头没有把实情讲出来,也不能推卸责任。但是,责任有轻重、因果有先后,如果总承包方能够及时支付包工头工程款,包工头还要以这样的方式起诉吗?法院要求总承包方承担连带责任有什么错呢?司法的公信力不是建立在单纯的法理上,还应当建立在公平正义和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基础上,撇开包工头主动支付农民工劳务费的正义行为不说,揪着女律师和包工头以农民工名义起诉总承包方的行为不放,认为女律师和包工头虚假诉讼,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岂不有点颠倒主次、轻重不分之感。即便要追究法律责任,也要先追究总承包方失信的责任。如果没有总承包方的失信,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不查因,只究果,法律的公信力恐怕难以提升。

  情不能代法,但法也不能撇开事实上的“情”,而这个情代表着公平正义和社会共情。因为,关心关爱农民工群体,是每一个人、每一个市场主体、每一个法律主体的共同责任。包工头能够主动考虑农民工利益、及时发放农民工劳务费,就是关心关爱农民工的积极表现。作为司法机关,如果不能看到这样的“情”,是有失公允的,也是很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

  我们不反对追究女律师和包工头的法律责任,但一定不能死套法律条文,不能为了照顾总承包方的利益而损害包工头的利益。如此,会产生极坏的导向作用,那就是鼓励包工头们不要在农民工劳务费发放问题上积极主动,而是尽可能拖欠。如此,刚刚得到改善的拖欠农民工劳务费问题又会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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