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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违规报价”严监管高价超募,该如何着手?
0人浏览 2024-03-29 20:21

  据媒体报道,监管层正打击“违规报价”,引导IPO询价定价趋向理性。3月22日,上交所发布两则监管措施决定书,对上海红墙泰和基金、广发证券予以监管警示。两家机构的违规存在共性问题:一是内部研究报告撰写不规范,未体现出在充分研究基础上理性报价;二是询价流程不规范,相关内部控制存在缺失。询价相关内部制度不健全,在研究报告撰写、定价决策机制、操作复核等重要事项上缺少明确规定。

  此前3月15日晚,证监会出台了吴清上任证监会主席以来的首批新政,这其中就包括《关于严把发行上市准入关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试行意见”)。

  从“试行意见”的内容来看,共提出了包括“严把拟上市企业申报质量”“压实中介机构‘看门人’责任”“优化多层次资本市场功能衔接”等8项政策措施。8项政策措施基本上覆盖了IPO审核的各个方面,将投资者关心的IPO环节的一些主要问题都体现了出来,抓住了IPO环节的一些要害,真正有利于严把发行上市的准入关,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

  尤其让人关注的是,“试行意见”提出“从严监管高价超募”及“督促企业按照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募集资金投向和规模”,这与“试行意见”提出的“严禁以‘圈钱’为目的盲目谋求上市、过度融资”的提法是一脉相承的。同时也是避免IPO公司通过IPO来“圈钱”的具体举措。而这其中的“从严监管高价超募”的提法,也是“试行意见”的首创。

  那么,如何“从严监管高价超募”呢?“试行意见”提出,要优化发行承销制度,强化新股发行询价定价配售各环节监管。当然,这是原则性的意见。具体来说,需要做好这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是应鼓励发行人更多地采取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并将新股发行市盈率控制在23倍以下。目前的新股发行定价以询价为主,只有发行量较小的公司(比如在2000万股以下)才可以直接定价发行。实际上,目前的询价报价完全背离了理性投资的原则,成为一种利益博弈。针对这种情况,基于“从严监管高价超募”的需要,对于一般的发行人,在无须担心发行失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比如,新股发行数量在5亿股以下的公司,都可以采取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通过定价发行来避免“三高发行”。

  其次是进一步完善询价制度。目前的询价制度存在较大的漏洞,有诱导询价机构报高价的嫌疑。报低价者有可能失去认购的机会;而报高价者却还可以以低于自己报价的价格认购新股。因此,这种报价制度有必要予以废除。比如,以23倍市盈率为轴心,高出23倍市盈率的报价,淘汰掉不低于20%比例的高报价者;低于23倍市盈率的报价,删除不超过10%比例的低报价者;然后确定出有效报价,及最终的发行价格。或者引入竞价的方式参与询价,按报价高低,从高到低认购网下发行股份,最后一名有效报价者的报价即为新股发行价。如此一来,谁报高价谁吃亏,以此引导询价机构理性报价。

  其三是规范保荐机构对保荐费的收取,规定保荐机构收取发行人的保荐费不超过募集资金的5%,同时规定,超募资金不得收取保荐费,改变目前超募资金收取高额保荐费的做法,避免保荐机构出现为了追求高额的超募保荐费而推高发行价格的做法。实际上,此前发行人大量超募,就是保荐机构追求高额超募保荐费的结果。一旦取消保荐机构对超募资金高额保荐费用的收取,这将有利于新股发行价格回归理性。

  其四是将超募资金统一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用于赔偿投资者。超募资金不再为发行人所有,发行人也就因此失去了一味推高新股发行价格的动力。同时在将超募资金划归投资者保护基金之后,也为赔偿投资者开拓了一条资金来源渠道,这也有利于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当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而违法犯罪主体又缺少赔偿能力的时候,投资者保护基金可以给投资者提供一定比例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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