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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扩大 每户居民住宅基本保额均翻番
0人浏览 2024-03-27 09:08

26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发布《关于扩大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保障范围 进一步完善巨灾保险制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显示,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的保险责任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增加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同时,扩展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扩展巨灾保险责任 提升基本保险金额

  根据《通知》,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以城乡居民住宅及室内附属设施为保障对象,保险责任由现有的破坏性地震,扩展增加台风及其引起的风暴潮等次生灾害,洪水,暴雨,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

  扩展巨灾保险的运行机制、损失分层和运行保障,按照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统一管理和运行。扩展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的计提、管理、使用等事项,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此外,基本保险金额也得以提升。根据《通知》,扩展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地震巨灾保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由城镇居民住宅每户5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2万元,提升至城镇居民住宅每户10万元、农村居民住宅每户4万元。

  同时,每户可参考房屋市场价值,根据需要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保险金额,每项保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户100万元。100万元以上部分可由保险公司提供商业保险补充。

  根据关于扩展巨灾保险保障责任的说明,在赔偿处理方面,以保险金额为基准,参照保险合同理赔标准,结合各地已开展的农房灾害保险实际做法进行定损,住宅墙体及承重结构根据破坏等级分档理赔,门窗及屋顶按照实际损失平方米数计算赔偿金额,室内附属设施根据出险时的实际价值确定赔偿金额。确定各项损失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此外,在条款费率方面,使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适用于全国的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示范条款。根据地区风险状况、建筑结构、城乡差别等情况,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的范围内拟定差异化的保险费率,并设置风险集中度调整系数。

  支持商业巨灾保险发展 共同体责任更加广泛

  根据《通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更名为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对于上述保障内容之外的风险责任和保障对象,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经成员大会同意,可以提供商业保险补充,充分满足各地区差异化风险保障需求。

  《通知》显示,涉及扩展巨灾保险的经营和管理,本通知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保监发〔2016〕39号)执行。

  资料显示,2015年4月16日,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在北京正式成立。这是保险业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开展的有益探索,推动我国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先行先试,标志着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迈出坚实的一步。

  据悉,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由财产保险公司根据自愿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申请加入,中国境内的财产保险公司,只要成立3年以上、最近一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且具有较完善的分支机构和较强的服务能力、具有经营相关险种的承保理赔经验,即可申请加入。目前,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由45家符合条件且有明确加入意愿的财产保险公司组成。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次新的《通知》文件出台之后,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承担的主要灾害的范围将更加广泛,基本全部覆盖国内常见的自然灾害。目前,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巨灾保险共同体的成员是不变的,继续承担参与巨灾损失分担的重要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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