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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监管带来的消费金融ABS市场乱象
0人浏览 2023-11-15 10:02

  第一消费金融:本文为第一消费金融订阅用户投稿。

  二元监管带来的消费金融ABS市场乱象

  近期,以京东、蚂蚁、美团等为代表的平台企业通过旗下小额贷款公司在交易所发行企业ABS的规模呈快速增长态势。数据显示,截至今年9月末,同样以消费金融贷款作为底层资产的ABS产品中,在交易所由企业发行的消费金融类ABS金额占比达到全部发行量的73%,而本应该占比更高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由持牌金融机构发行的消费金融类ABS因为审批更严的原因,发行量只有27%。

  以上现象暴露出三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在同样以消费金融贷款作为底层资产的ABS产品发行过程中,小贷公司提交的由交易所审批,持牌金融机构提交的由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审批。同样的底层资产属性却适用不同的审批标准,交易所宽松的审批标准叠加小贷公司薄弱的风险控制能力,更可能出现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通过控制小贷公司,开展网络贷款业务,以金融科技的名义,在金融创新发展与监管套利之间徘徊。三是小贷公司在全国开展业务,经营范围甚至超过了城商行、农商行等部分持牌金融机构,并通过ABS无限制扩大杠杆,与其自身定位不符。

  一、二元监管下ABS审批标准不统一带来的不公平

  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主要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信贷ABS,原由金融监管局(审批主体资质)和人民银行(审批额度)监管,而互联网金融平台主要通过旗下小贷公司在交易所发行企业ABS,由证监会监管(交易所出具无异议函),不需要经过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局审批。详细审批路径如图1、图2所示:

  图1:信贷ABS发行审批流程

  图2:交易所ABS发行审批流程

  审批标准的不统一是两类ABS发行体量差异巨大的主要原因。当前,头部互联网企业发行的消费金融类ABS规模已远超过商业银行,但是对前者的监管约束,仍立足于小贷公司,这导致了市场不公平、监管套利等问题出现。

  表1:消费金融类ABS发行情况(2023年1-9月)

  今年,美团、京东、度小满、360、携程五家头部平台企业获得的批文额度高达1843亿,前三季度发行规模为1194亿,发行规模占交易所全部消费金融ABS(1850亿)的比重为65%,占银行间与交易所全部消费金融类ABS(2548亿)的46%,集中化趋势明显。

  表2:交易所消费金融类ABS获批与发行情况(2023年1-9月)

  二、互金平台以科技为名规避金融监管

  头部互联网公司以行动一致人的方式控股小贷公司,借助小贷牌照开展网贷业务,小贷公司成为其介入网贷业务的“入场券”和“白手套”,导致在当下主要以机构监管为重点的背景下,对小贷公司的监管无法直接穿透至实际控制业务发生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同时这也与监管提出的互联网平台企业要回归本源、金融科技要纳入全面监管的要求不符。

  10月30日至31日在北京召开的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强调,要切实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金融科技未改变金融的风险属性,且由于金融科技跨界、混业、跨区域经营的特征,相关风险扩散速度更快、波及面更广、溢出效应更强,对金融监管形成了新的挑战。

  三、小贷公司经营偏离自身定位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中指出:要“完善机构定位,支持国有大型金融机构做优做强,当好服务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和维护金融稳定的压舱石,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立足当地开展特色和经营…”。目前,从小贷公司的监管标准来看,距离会议要求还有一定空间。

  (一)存在跨区域全国经营的问题

  监管部门批准设立小贷公司的初衷是注重缓解当地中小微企业和农村融资困难的问题。而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小贷公司凭借其场景、流量、数据和全国展业的优势,通过开展助贷和联合贷业务,贷款规模快速扩张。

  各地监管部门自行批复小贷公司牌照并制定监管政策,存在标准尺度不一的情形。大量网络小贷公司在发起设立环节即是以监管套利为主要目的,表现为:将小贷公司注册在监管相对宽松的中西部地区,但实际运营主体设在经济发达地区,通过互联网全国展业。跨区域经营的涉众群体广泛,比地方小贷更易引发风险,伴随着个人杠杆增加,不良贷款上升或超过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存在杠杆无限扩大的问题

  商业银行在资本充足率、杠杆率、风险拨备计提等方面均有明确的监管要求,但网络小贷公司却缺少相应的监管指标。目前,资本市场没有规定或限制ABS循环发行的次数,对于小贷公司发行ABS没有杠杆率的限制,故ABS成为了小贷公司快速膨胀的利器。对于互联网平台企业而言,如果无限制的循环发行证券化产品,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整个证券化产品体系都将出现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而以头部互联网平台企业的体量来说,很可能会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

  针对以上两项问题,2020年11月,《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互联网平台运营主体与其小贷公司的注册地须在同一省级区域内。其所表达的监管思路非常清晰,即要将网络小贷公司与互联网平台流量方纳入统一属地化管理,防止互联网流量方与贷款业务监管的分离。同时,该办法还明确了小贷公司的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资产证券化、发债等标准化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但遗憾的是,该办法至今未正式发布。

  对于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突出问题专项整改已告一段落,但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的整个周期看,全面加强金融监管,有效防范化解风险永远在路上。我们期待《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尽快正式发布,期待早日实现“同样产品、同样监管“标准尺度的统一,更期待一个没有监管套利、金融要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质量服务的公平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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