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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应把准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精髓
0人浏览 2023-07-28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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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莫开伟系中国知名财经作家

  7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抓好抓实促进民间投资工作努力调动民间投资积极性的通知》(简称《通知》),全文共有四部分17条内容,大致目的就是明确一批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的重点细分行业,比如交通、水利、清洁能源、新型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设施农业等领域。

  同时,对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在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投资管理要求、财政金融支持政策等方面做出了具体部署和要求。

  应该说,《通知》发布是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又一重大事件,对于民间资本发展来说,又将拓展更大的平台、更广阔的空间。

  最近,对于民企和民间资本来说,真是好事连连,一周前党中央刚刚发布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31条”,为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扫清了各种障碍;此次发布的“17条”又将向民企和民间资本释放出更多的政策利好,表示出中央高层对民企和民间资本更大的扶持热情和更迫切的扶持决心,更向民企和民间资本描绘出了美好的发展未来。

  众所周知,目前之所以允许和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有民企和民间资本在经济复苏中进一步发挥拉动作用的现实需要,也有当前民企和民间资本在现实生存和发展中确实还存在不少的实际困难或障碍。

  比如民企普遍反映的融资难、土地等要素保障不足问题;由于一些不合理的门槛限制,民企和民间资本投资意愿下降,信心不足;还有对民企发展不利的舆论环境,使得民间投资增长面临较大困难和下行压力,出现民营企业看不清、把不准发展趋势、投资方向不明等问题,导致民企“不敢投、不会投、不能投”困局。

  尤其是民企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仍然存在,似乎成了一道难以逾越的屏障。对此,此次发改委在发布《意见》中,专门在第三部分“健全保障机制,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的第九条内容提出“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

  由此,在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中,离不开银行金融机构强有力的支持,银行金融机构承担对民企分配金融资源的重要角色;而且,金融是经济的核心,离开了金融资源向民企和民间资本的倾斜,若仍然保持原来那种金融服务方式和金融资源分配格局,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可能就会成为一句空话,或者至少难见成效。

  而此次《通知》第九内容提出的“优化民间投资项目的融资支持”要求银行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金融支持。”这个要求就是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行动指南,也是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根本依赖所在。

  那么,银行金融机构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到底该从哪儿入手?笔者觉得关键问题是要准确把握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精髓,将市场化、法治化的本内涵理解到位,将政策要求要执行到位和发挥到位,淋漓尽致地将《意见》政策意图全面、准确、彻底、全部地释放出来,将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政策效力发挥到极致。

  绝对不能曲解或歪曲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使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金融政策走形变样,或被打折扣和悬空,使市场化、法治化成为难以发挥作用和被任何揉捏的“橡皮泥”,最终让民企和民间资本对中央政府的政策丧失信心和耐心,最终失去希望。从当前现实看,银行金融机构应从三方面遵循市场化和法治化原则。

  增强对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市场信心,消除怕担风险心理,在落实政策中积极作为和勇敢作为。

  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独立评审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和自主选择并不是银行金融机构逃避对民企和民间资本支持责任的“挡箭牌”或“避风港”,而是激励和猛催落实政策要求的“指令牌”以及科学合理选择支持项目的行动指针,在这条原则之下,没有任何价钱可讲,更没有第三条路径可走。

  相反应该是义无反顾,加强对民企以及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市场研判,对民企与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资质、抗风险能力、市场潜力等做出合理评估。而且,首先应相信自身对市场的判断能力,增强对民企与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的支持信心,不断提高对市场动态以及发展前景的决断能力,提高支持的准确性、实效性和效率性,将融资决策能力发挥到极致。

  此外,消除一切私心杂念,克服畏难情绪,尤其要消除在支持民企与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时可能因为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风险而踟蹰不前、畏首畏尾、甚至是退避三舍等现象,过分的谨言慎行和试图让自己远离风险,这其实是一种不作为心态,也是一种懒政行为,更是一种缺乏大局意识的不负责任行为。

  只有将怕担风险的心里障碍全部清除,银行金融机构在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时才能卸下包袱和轻装上阵,真正将民企与民间资本“扶上马送一程”, 让民企与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落地生根和步入快车道。

  增进对民企和民间资本的真实情感,提高共同发展的大局意识,消除自保心理,在落实政策中倾注心血和奉献智慧。

  在支持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过程中,银行金融机构除了消除畏难情绪以及克服怕担风险心理之外,还应该树立大局意识、长远意识,更要树立危机意识和使命意识,消除短视行为。

  要做到这一切,需要所有银行金融机构提高政治站位,深刻懂得民企与民间资本在我国经济复苏、增加税收以及提高社会就业率中所发挥的巨大作用。

  同时,也要明白如果民企与民间资本在参与重大项目时缺乏宽松的融资环境,失去足够的融资能力,民企与民间资本的后顾之忧就无法消除,民企与民间资本的信心就无法提振,民企与民间资本就无法真正参与重大项目,也只能永远是一位“小老弟”的卑微身份,对我国经济发展的作用就无法显现,自身地位也无法提高。

  而且,民企与民间资本地位低下,其实对银行金融机构的经营也带来很多的隐患或“后遗症”,民企与民间资本与银行金融机构已形成了休戚相关的命运共同体,没有民企与民间资本的活跃,也就自然没有银行金融机构的活力。由此,银行金融机构在支持民企和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上应付出真情和乐于奉献:

  一是融资价格真正要降,为民企和民间资本贷款利率下降争取更大空间,各种减费让利措施一定要付诸实施,真正减轻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负担;

  二是融资门槛真正要低,为民企和民间资本发行债券、股权融资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让直接融资成为民企与民间资本未来的主渠道;

  三是融资方式要灵活,融资产品要创新,为民企与民间资本拓展所有融资通道,与其他部门共同完善和推广“信易贷”模式,鼓励其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大力整合投贷联动资源扩展融资支持规模;

  四是融资期限要有特点,应根据民企与民间资本投资参与的“动感地带”,确定合理而灵活的贷款期限,切实减轻其偿付压力;

  五是融资额度与占比要提升,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国企与民企之间在融资占比上不合理、不对称的格局,适当压缩国企融资规模和比例,逐步提高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规模和占比,最终促进民企在全国企业总资产中的比例大幅提升;改善民营经济现状促使民企占社会融资总额的大幅提升,让民企和民间资本实力真正强大,有能力参与的重大项目的比例大幅提升。

  增强改革创新意识,进一步打破思想禁锢,将之前一些不合时宜和具有较大制约力的金融政策制度进行完善与改革,在落实政策中始终不偏离正轨。

  在支持民企与民间资本参与重大项目上,除了克服畏难心理、提高大局意识,用心用情作为之外,还需进一步破除陈旧观念,解放思想,打破各种禁锢;尤其要消除墨守成规和固步自封心理,锐意创新,大胆改革。

  目前看来,主要应对原有涉及追责的相关信贷管理制度、监管考核规则以及对贷款损失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进行改革,即对银行金融机构管理人员追责过于严苛的相关制度予以废除或适当放宽,真正落实尽职免责条款,对于程序合规、手续健全、调查尽责的贷款或融资,一旦形成损失时,可以免责。

  同时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因此形成的不良贷款也可提高容忍度,不予考核;央行对因此形成的不良贷款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银行金融机构予以再贷款或专项贷款支持;对于按程序发放的贷款,只要中间不存在各种暗地利益输送行为,造成贷款或其他融资损失的,相关管理人员可不用承担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创新改革或完善相关制度,消除银行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的后顾之忧,使银行金融机构敢于、乐于为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使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的软环境真正愈加宽松,使民企与民间资本能够真正从银行金融机构融到资、融好资,彻底改变民企与民间资本融资渠道过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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