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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这些规则变了!
0人浏览 2023-03-29 15:24

2月1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涉及新股发行、交易规则、异动停牌等多项与投资者关系密切的新内容,在证监会发布相关内容后,其余相关金融机构配套制度规则同步发布实施。

 

相关规则变动,将自注册制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开始施行。

届时,远航版将同步开放注册制配套的特色功能,包括分时价格笼子和注册制特色表头。

欢迎提前升级客户端至最新版本。

 

新规中与投资者关系较大的变动,已在下表中整理。

盘中连续竞价阶段的价格笼子规则,简单概括如下:

1. 沪深主板、创业板

买入价 ≤ max(102%*基准价,基准价+0.1)

卖出价 ≥ min(98%*基准价,基准价-0.1)

2. 科创板

买入价 ≤ 102%*基准价

卖出价 ≥ 98%*基准价

3. 超出以上有效挂单范围,将被认定为废单

4. 买入(卖出)基准价:按优先级依次取卖一价(买一价)、买一价(卖一价)、最新成交价、前日收盘价

 

以下图同花顺盘口,挂买入委托为例:

当前卖一价为182.72,买一价为182.50

则买入价≤max(102% × 卖一价182.50, 卖一价182.50 + 0.1),

→ 买入价≤max(186.15,182.6)

→ 买入价上限为186.15

image.png

交易所相关规定原文截取如下:

沪深主板规则(创业板价格笼子规则相同)

第3.3.13条:本所对股票、基金交易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

股票、基金涨跌幅限制价格的计算公式为:涨跌幅限制价格=前收盘价×(1±涨跌幅限制比例)。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股票,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一)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

    (二)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退市整理股票首个交易日;

    (三)退市后重新上市的股票首个交易日;

    (四)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证监会批准,本所可以调整证券的涨跌幅限制比例。

第3.3.14条: 买卖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开市期间临时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3.3.15条:除本所另有规定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

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根据市场情况,本所可以调整股票有效申报价格范围。 

第3.3.16条: 买卖本所证券,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相关规定及本规则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

 

科创板价格笼子规则

第6.1.8条:买卖科创板股票的,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一)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

    (二)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前款所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集合竞价阶段及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无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若想了解更多信息,请前往交易所官网了解。

相关链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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