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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纶科技信披违规被处罚 深圳中院开庭审理投资者索赔示范案件
0人浏览 2021-03-29 09:28

2021年3月26日,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代理的王某等59名投资者起诉深圳市新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纶科技”)、侯毅等十九余名高管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首次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投资者代理人洪鹏律师与新纶科技代理律师主要围绕本案的虚假陈述实施日和揭露日的认定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洪鹏律师认为本案实施日为2017年4月25日,即2016年年报首次发布日,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即新纶科技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日期,且新纶科技时任董、监、高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新纶科技代理律师认为,本案的实施日为更正后的年报发布日,即2017年5月27日,新纶科技于2019年4月4日发布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已披露了虚假陈述行为,应以该日为揭露日,且其认为新纶科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的行为并未导致股价上涨,故并不属于诱多型行为,并且虚假陈述行为揭露后原告获取的收益也需在损失中扣除。双方律师还围绕着本案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以及损失因果关系等方面展开激烈辩论。这是全国范围内的投资者诉新纶科技证券虚假陈述案件示范判决首次开庭,法庭没有当庭判决。

案件回顾

2020年5月24日晚,新纶科技发布公告,称其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因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证监会对侯毅等时任董监高给予警告及罚款。

新纶科技存在财务造假、关联交易与对外担保应披未披等多项违法事实

一、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及利润

2016年至2018年,新纶科技通过全资子公司常州新纶与自然人张某控制的多家公司虚构贸易业务方式,虚增收入、成本及利润,其中2016年虚增营业收入33,655.12万元占当期收入的20.29%,虛增采购成本24,935.67万元,虚增利润7,643.34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142.73%;2017年虚增营业收入33,828.24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6.39%,虚增采购成本24,447.93万元,虚增利润9,330.5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50.67%;2018年虚增营业收入6,233.97万元,占当期收入的1.94%,虚增采购成本4,425.41万元,虚增利润1,072.30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的3.03%。

二、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7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38,52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62%;2018年度,新纶科技与宏辉电子发生关联交易合计70,1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0.98%。

三、未按规定披露对外担保

2017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新纶科技及其全资子公司金耀辉使用自身在银行的定期存款,为宏辉电子和贝斯曼两家公司的银行贷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2017年度担保额度为40,000万元,占新纶科技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07%。

上述事项导致公司披露的《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等存在虚假记载。

受损股民征集中

洪鹏律师认为,投资人索赔案件属于侵权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符合征集条件的投资人还可报名,参与索赔。后续洪鹏律师将代理其他投资者继续起诉新纶科技。

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洪鹏律师表示, 投资者在2017425日到2019年625日之间买入新纶科技股票,并且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主张向新纶科技索赔。

维权小贴士: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点击关注“洪鹏律师”,知晓最新维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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