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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太药业信披违规拟被罚 受损股民可索赔登记
0人浏览 2021-03-01 11:49

2021年3月1日,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其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1]2号),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浙江证监局拟决定:对亚太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任军、陈尧根等时任董监高给与警告并罚款;并对任军、陈尧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

 

案件回顾

2019年12月31日,亚太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浙证调查字2019427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亚太药业涉嫌信披违规情况如下

2015年底,亚太药业收购上海新高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新高峰”)100%股权,上海新高峰成为亚太药业全资子公司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2016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0,053.27万元,虚增营业成本6,470.9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351.7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1.65%、12.37%和23.29%。2017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608.24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186.04万元,虚增利润总额7,370.78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6.26%、16.96%和31.08%。2018年,上海新高峰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7,731.65万元,虚增营业成本10,817.32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687.03万元,分别占亚太药业同期披露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13.54%、14.73%和27.70%。上述财务数据纳入亚太药业合并报表后,导致亚太药业2016年、2017年、2018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

投资者索赔征集中

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0年1月1日之间买入,并且在2020年1月1日收盘时仍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由银柿财经和浙江法制报联合组织的维权索赔。

维权小贴士: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点击关注“洪鹏律师”,知晓最新维权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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