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花顺-圈子

请广大用户注意风险,切勿加入站外群组或添加私人微信,如因此造成的任何损失,由您自己承担。
投资者已陆续收到赔款 抚顺特钢股民索赔案持续征集中
0人浏览 2021-02-22 10:20

自2020年12月份以来,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团队收到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投资者诉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抚顺特钢”,股票代码:600399)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书,由于部分投资者认为一审判赔比例较低,已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而未提起上诉的投资者,凭生效判决,已在春节前收到上市公司支付的赔偿款

2020年12月18日,我们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显示投资者胜诉,但一审法院只支持投资者17%的投资差额损失由上市公司承担。

经过十五天的上诉期,抚顺特钢表示此次不会上诉,也就是说,对于未上诉的一审原告(投资者),一审判决就已生效,根据生效判决,抚顺特钢会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目前,我们第一批已收到生效判决书的24名委托人赔偿款都已执行到位。

2021年2月第二批起诉的157个案件目前已通知委托人缴纳诉讼费,待案件正式立案后等候法院排期开庭审理。

案件回顾:

抚顺特钢因2010年至2017年连续多年存在信息披露有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于2019年12月26日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自行政处罚下达后,孔聪律师团队代理24名投资者至沈阳中院起诉维权,后因疫情原因,案件中途延期开庭,至2020年8月24日我们代理的案件才在沈阳中院开庭审理。

本案件的争议焦点为:1.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陈述行为的揭示日应当如何确定;2.抚顺特钢公司虚假陈述行为的基准日和基准价应当如何确定;3.抚顺特钢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2020年12月中旬,我们陆续收到该案件的一审判决书,从判决书中可以看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系统性风险等因素对股价影响为83%,抚顺特钢公司应对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的17%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索赔持续征集中:

浙江方广律师事务所、孔聪律师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可索赔条件:2011年4月14日至2018年1月30日期间有买入抚顺特钢(600399)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可进行索赔报名。

决定维权的投资者在打印对账单时不要只打印上述可索赔条件中的时间段,建议按照我们通知的准备,否则后续法院/对方在审查材料时会要求重新补充。

维权小贴士:可索赔条件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律师风险代理,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股民任何费用。点击关注“孔聪律师”,知晓最新维权动态。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投资者可在新版同花顺APP首页更多特色服务里面找到维权平台入口,进行报名索赔以及查询最新维权动态。

索赔相关咨询:

智能客服:点击咨询

QQ:2036491662客服小维

客服电话:952555(听语音提示先按“1”进入股票个人业务再按“2”选择股票维权)

工作时间:9:00-11:3013:00-17:30

『银柿财经联合浙江法制报,携手业内知名律师共同打造专业维权平台。由同花顺为平台提供技术、客服支持』

更多
· 推荐阅读
0
1
扫码下载股市教练,随时随地查看更多精彩文章
  • TOP
本文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您参考、交流,不构成投资建议!
请勿相信任何个人或机构的推广信息,否则风险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