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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座股份:泰安银座公司与亿丰公司的租赁纠纷达成民事调解
0人浏览 2020-11-25 22:02

  银座股份(600858.SH)发布公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泰安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简称“泰安银座公司”,“原告”)曾与宁阳亿丰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简称“亿丰公司”,“被告”)签订《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约定亿丰公司应在2017年8月1日向泰安银座公司交付涉案房产、并且在涉案房屋交付之日前三日内,亿丰公司应支付泰安银座公司1000万元作为开业费用支持。如果亿丰公司不能按时支付,每途期一日、亿丰公司应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千分之一的违约金。《租赁合同》签订后,亿丰公司向泰安银座公司交付涉案房屋后,一直未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开业费用。泰安银座公司已经多次沟通、发函、要求亿丰公司支付,但亿丰公司一直推脱。

  公司近日收到宁阳法院出具的(2020)鲁0921民初3785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

  1、亿丰公司和菏泽市中达宜居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菏泽中达”)自愿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1221.52万元(开业费用1000.00万元,违约金215.67万元,诉讼费 5.16万元)。上述款项分两次支付,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于2020年12月31日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610.76万元,于202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610.76万元,合计1221.52万元。

  2、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1221.52万元后,泰安银座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泰安银座公司与亿丰公司、菏泽中达之间就开业费用再无其他争议。

  3、若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未能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约定支付任何一笔款项,则亿丰公司和菏泽中达除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开业费用1000.00万元,诉讼费用 5.85万元外,还应当向泰安银座公司支付全部违约金(违约金以10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3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1‰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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