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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诉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案件陆续开庭 此前已有胜诉判决
0人浏览 2020-09-21 09:33

9月18日,共有70余位投资者诉罗平锌电案件开庭,同花顺维权律师,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代理的64位投资人诉罗平锌电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同时开庭审理,后续其代理的剩余案件将会陆续起诉。

庭审中,罗平锌电代理律师对案件虚假陈述事实没有异议,原被告双方主要围绕着案件的“三日一价”,是否存在系统性风险以及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方式展开辩论。洪鹏律师认为,投资者索赔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符合征集条件的投资者还可报名参与索赔。

此前,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8)云 01民初2550号、(2018)云01民初3299号],一审法院判决陈某某等6位受损投资者胜诉,罗平锌电需向6位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21.8万余元。公司披露,后续拟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回顾

2018年9月14日,公司收到云南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号),中国证监会认定,罗平锌电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半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10万吨含铅废渣整改处置的情况;

(二)罗平锌电未按照规定临时报告和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罗平锌电富乐采矿厂被罗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的情况,未按照规定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全资子公司普定县向荣矿业有限公司被安顺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控股子公司罗平县天俊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曲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的情况。

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主要依据是《证券法》第六十七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受损投资者持续征集中

根据证券法规定,同花顺维权平台、浙江智仁律师事务所洪鹏律师表示,在2016年830日至2018620日期间买入罗平锌电股票,并在2018620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参与索赔报名。

维权小贴士:投资者获赔前律师不收取任何费用,索赔条件将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维权索赔报名入口:点击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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