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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315重拳出击!严打信息披露违规 这三家热门公司在列
0人浏览 2020-03-15 20:36

  A股上市公司的3·15晚会,证监会重拳出击,“打假”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秀强股份、雅本化学、泰和科技等公司遭立案调查。

  新证券法信息披露监管趋严已成常态,违规信披将无所遁形,微信、微博、互动易等非正式公告途径也非法外之地。

  这三家公司涉嫌信披违规

  3月15日晚间,泰和科技、秀强股份、雅本化学均公告称,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因公司涉嫌误导性陈述等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这三家公司均为近期的热点公司,股价波动较大。其中,年后至今泰和科技曾录得五个涨停板,秀强股份曾在14个交易日中录得十二个涨停板,雅本化学也曾强势四连板。连续涨停,这三家公司各有各的原因,共同点是均为热门概念股,且均公开说明过公司的业务情况,涉及与特斯拉的合作、新冠防疫等热门事件。

  “特斯拉概念股”秀强股份在互动平台中回答投资者对于公司与特斯拉在太阳能屋顶项目上的合作事宜,称“一直在积极沟通”。在被立案调查之前,交易所已发多份问询函对公司连续追问,并将秀强股份列入持续重点监控范围。

  秀强股份对问询函作出回复称,公司于2019年5月开始介入特斯拉太阳能屋顶项目,已经完成初步样品确认,尚未取得批量订单。并表示,目前尚未完成特斯拉太阳能屋顶玻璃的工程认证,能否接到特斯拉太阳能屋顶订单尚存在不确定性。  

  “新冠防疫概念股”泰和科技曾披露公告称,拟将过氧乙酸等加入经营范围,并在股票连续涨停时表示“目前消毒剂类产品正常开工,主要产品苯扎氯铵和次氯酸钠可用于环境消毒工作”。但实际上,公司这块业务涉及的收入占比非常小。

  在回复深交所问询函中,泰和科技表示,2018 年、2019 年及 2020年1月1日至2月7日,泰和科技次氯酸钠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0.03%、0.05%、3.57%,苯扎氯铵的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17%、8.22%、6.72%,且苯扎氯铵主要用于水处理行业,少数客户用于公共卫生消毒领域,过氧乙酸投产后对泰和科技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3月8日,深交所网站披露了对涉嫌蹭热点的泰和科技的处罚决定,表示泰和科技未在互动易平台回复中客观、完整反映消毒剂类产品相关业务的实际状况,也未披露消毒剂类产品收入占比以及对公司业绩的具体影响,直至 2 月 10 日才在对函的回复公告中予以披露。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程终发、董事会秘书程霞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雅本化学同为“新冠防疫概念股”。雅本化学2月4日在互动平台上表示,公司子公司朴颐化学是阿扎那韦(Atazanavir)以及达鲁那韦(Darunavir)关键中间体的主要供应商,其中达鲁那韦主要生产手性药物中间体,达鲁那韦即达芦那韦。据悉,阿扎那韦和达鲁那韦都是目前国家推荐的9个抗新型冠状病毒药物中的两个。2月7日晚间,连续三日涨停的雅本化学发布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朴颐化学生产应用于达芦那韦的关键中间体手性环氧物。

  之后,交易所对雅本化学下发函,询问公司在互动易平台上回复相关信息是否存在主动迎合市场热点、炒作公司股价的情形。雅本化学则在回复中表示,朴颐化学生产的应用于达鲁那韦的关键中间体产品为手性环氧物,手性环氧物销售收入占公司营业收入的比例较小,暂时不会对公司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综上,这三家遭立案调查的公司均涉嫌存在“蹭热点”的情形,虽确实有涉及市场的相关业务,但均未表明业务收入占比情况及对事件对公司业务收入的影响程度,且在股票连续涨停中未提醒相关风险,涉嫌“误导性陈述”。

  对于立案调查的情况,记者致电泰和科技证券部,相关人士表示具体情况要等调查结果才能知道,以后续进展公告为准。雅本化学董秘王卓颖向记者表示,公司会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尽快落地,目前公司生产经营不受影响。秀强股份的证券部电话无法打通。

  信披监管趋严成常态

  自新证券法将“信息披露”相关内容由一小节升级为一整章,明确要求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查处力度,近期交易所明显已加强信息披露违规查处力度,重拳出击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

  新证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新《证券法》新设信息披露专章,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主体范围,完善了上市交易股票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新增了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相关的强制披露事项,并就近年来信息披露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作出了规范。从上市公司层面来看,新《证券法》有关信息披露的变化,也是与上市公司最为密切相关的内容。

  具体来看,新《证券法》从多个方面提升了对信息披露的要求。包括扩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完善信息披露的内容;强调应当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规范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自愿披露行为;明确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当披露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确立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开承诺的信息披露制度等。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六十万元罚款,提高至一千万元;对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虚假陈述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虚假陈述的,规定最高可处以一千万元罚款等。 

  3月份以来,深交所已针对多家通过公告、互动易、微博微信等方式“蹭热点”的公司给予纪律处分。3月8日,深交所连开8张罚单,泰和科技赫然在列。这是深交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加大对违规信息披露查处力度的重要信号,且深交所已多次表示重点监控抬拉股价等异常交易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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