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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扩大开放监管要求将更高
0人浏览 2019-07-23 10:11

  中国商报/中国商网(张国栋)金融业对外开放再迎重要进展。7月20日,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的有关举措。公告显示,按照“宜快不宜慢、宜早不宜迟”的原则,在深入研究评估的基础上,推出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涉及银行、保险、券商、基金、期货、信用评级等多个领域。

  此次的11条金融业对外开放措施,通过让外资中介机构、外资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参与直接融资市场的竞争,丰富直接融资市场参与者的类型,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占比。

  毫无疑问,相关政策的发布不仅是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落实,也再次明确了我国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大方向。更意味着,今后将有更多的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在服务中国经济、分享中国发展红利的同时,也将倒逼我国金融机构更快地补上存在的一些短板,进一步增加创新能力和风控能力。

  应当看到,这11条措施力度很大,必将有力地促进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同时也有利于提高我国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如取消外资寿险公司股比限制,有利于吸引更多优质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市场,引入更加先进的经营理念和更加多元化的寿险产品,增强寿险市场活力,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好的服务;允许外资银行开展A类主承销业务,有助于进一步丰富外资机构服务国内实体经济的手段,有助于为境内企业发债融资引入更多的境外投资需求,从而为实体经济融通资金、降低成本提供助益,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允许外资设立养老金管理公司,有利于增加主体类型,增强市场活力,引入成熟养老金管理经验,提升养老金投资管理水平等。无论从短期还是长期来看,这些措施都具有可行性、必要性,都将对我国资本市场形成重大利好。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面对金融业对外开放迈出的新步伐,我们既要看到其中的“有利”或“必行”,也要加强监管,正视其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和隐患。

  相对而言,发达经济体在金融业规范管理、业务发展等方面更加成熟。随着我国经济结构的转型和营商环境的改善,外资金融机构在管理方面的优势将进一步显现,未来外资金融机构在我国会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当然,金融业不同于一般行业。从这一意义上说,客户认可不认可、相信不相信是一方面,监管部门如何把好关,如何趋利避害,真正让外资金融机构成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为实体经济注入新的活力,也是十分重要的一环。除了外资金融机构的自律,尚需有关部门加强监管把控风险,做出周密而细致的安排,并严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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