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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典型经纪业务纠纷!客户经理要求将650名充公客户恢复名下 补发佣金提成 年终奖 工资 看案子咋判
0人浏览 2019-07-15 13:22

  客户经理、经纪人等与证券公司之间,由客户提成、客户归属等引发的矛盾,从来就贯穿经纪业务始终。

  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了一则湘财证券岳阳五里牌证券营业部与一名工作20余年的客户经理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客户经理提出补发基本工资10.91万元、将650名客户恢复至自己名下并补发佣金20万元,以及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等要求,最终法院仅支持营业部向其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8万元。

员工要求补偿工资、佣金提成、奖金等56.91万

  徐某某自1997年8月1日在五里牌营业部,此前任市场部证券营销客户经理。2008年4月1日,以徐某某为乙方、五里牌营业部为甲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约定:1.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在市场部从事营销证券经纪人工作,乙方级别为行销系列资深理财经理。2.乙方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绩效提成、津贴和福利,其中,基本工资为1600元/月;绩效提成、津贴按照《经纪人营销办法》和乙方工作业绩计提;福利由甲方按照福利待遇制度向乙方提供。

  自1997年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共向徐某某发放(以下均为税前收入)基本工资23.29万元、绩效提成207.93万元、福利费8.48万元、奖金1.25万元,共计240.95万元。

  那么,徐某某和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的纠纷点在哪里呢?纠纷一:员工认为公司单方面降薪

  徐某某认为,根据五里牌营业部制定的《岳阳营业部2006年度员工(营销)收入分配实施细则》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高级客户经理上限为3500元,各级档按当月创收的净收入考核,净收入在12500元(含)至15000元之间的,底薪为三档2500元;净收入在10000元(含)至12500之间,底薪为2000元;净收入在8000元(含)10000元之间时,底薪为五档1600元。”又根据《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06年,徐某某的基本工资晋级至2500元/月的档次后,五里牌营业部一直按照2500元/月的标准给徐某某发放基本工资。自2007年4月开始至2018年3月,五里牌营业部单方面将徐某某基本工资降至1600元/月。纠纷二:员工认为公司应补发奖金

  徐某某认为,根据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五里牌营业部应当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和对原告考核结果,按照五里牌营业部的奖金分配制度给徐某某发放奖金。但实际上,五里牌营业部仅于2016年给徐某某发放了不到一万元的奖金,五里牌营业部应向徐某某补发少发的资金。纠纷三:员工认为公司将其名下650客户充公,造成佣金损失

  徐某某认为,五里牌营业部强行将徐某某名下的650客户充公,造成其佣金报酬巨大损失。五里牌营业部依据的规章制度未履行法定民主程序,对徐某某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此,2017年12月1日,徐某向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

  1、由五里牌营业部向徐某补发基本工资共计10.91万元;

  2、由五里牌营业部将充公客户共650名恢复至自己名下,并退还佣金提成至客户全部恢复到自己名下为止(暂计20万元);

  3、由五里牌营业部向自己补发年终奖金26万元;

  4、由五里牌营业部为自己补缴少缴的全部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针对上述情况,五里牌营业部认为:

  第一,虽然从2003年到2006年徐某某从业务员做到高级客户经理,但《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办法》(2007年版)第四十四条规定B类地区资深理财经理基本收入标准为1600元/月。2008年4月1日双方根据该办法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约定徐某某的基本工资为1600元,但提高了提成比例。徐某某对双方重新约定的工资是认可的,五里牌营业部没有单方面降低徐某某的基本工资。2008年4月1日,双方重新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重新约定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福利,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徐某某要求补发新的劳动合同签订后工资差额的主张不成立,五里牌营业部应补发该期间的工资差额10800元(12个月*900元)。

  第二,五里牌营业部认为,虽然劳动合同中约定了按照五里牌营业部奖金分配制度发放奖金,但合同中没有明确具体的分配方式。根据公司规定,营销人员收入并不包含奖金。一审法院认为,奖金是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是用人单位根据企业效益为嘉奖做出突出贡献和业绩的职工而发放的特殊津贴。职工是否享有取得奖金的权利,一般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在劳动合同中做出明确约定,或者在单位规章制度中作出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09年5月2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经纪人营销管理办法》(2009年版)均没有约定奖金发放的标准、条件和范围,徐某某认为五里牌营业部少发奖金的事实不存立。

  第三,五里牌营业部认为,公司针对营业部多次出现既是兼职经纪人、又是客户、甚至利用配偶的名义做兼职经纪人等各种不规范、不合规问题进行整顿,于2007年8月13日颁布《关于经纪人团队建设相关规定(一)》,2016年1月11日,湘财证券经纪总部下发《关于开展营业部合规月活动的通知》,该通知经过民主程序讨论制定并公示,营业部所有员工已学习,但徐某某对客户的管理一直未整改达到合规要求,员工以公司名义开发的客户属于公司的客户,营业部对客户的管理是企业内部行为。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员工开发客户的管理方式,属于五里牌营业部的内部行为,五里牌营业部对客户管理方式的变动不是司法审理的范围。对于五里牌营业部“充公客户”行为给徐某某造成的绩效损失以及徐某某要求五里牌营业部赔偿佣金损失的请求证据不足。

  2018年3月8日,岳阳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只裁定湘财证券五里牌营业部需向徐某支付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差额工资1.08万元,驳回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对此结果徐某表示不服,提起诉讼。二审法院仅支持补发1.08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一、徐某某要求将650名客户的经纪关系恢复至其名下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二、徐某某所主张的佣金损失请求能否支持。三、徐某某主张补发年终金的请求能否支持。关于焦点一,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规定,证券公司对客户风险测评是最基本的制度要求。

  五里牌营业部根据相关规定制定本部门风险测评规则,把客户经理引导其名下客户进行风险测评,属公司内部管理行为。五里牌营业部制定出风险测评规则,并经公司工会委员会同意执行。该风险测评规则在公司合规宣传月活动及自查视频动员会上告知了营业部全体员工。在风险测评规则实施过程中,根据测评考核结果对客户经理名下的客户作出解除与保留的处理。

  本案中,徐某某亦认可知晓风险测评规则,该规则针对所营业部员工,经测评后,除自己外,有其他客户经理名下的客户数量进行了调整变动。上述事实表明,该风险测评规则适用于所有客户经理,具有普遍性。五里牌营业部在进行测评后,对徐某某名下的客户数量进行了调整变动。

  一审判决认定该行为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并无不当。该风险测评规则,经五里牌营业部工会委员会同意执行,并在相关会议上告知了营业部全体员工,统一适用,徐某某徐某某认为未经法定民主程序解除客户的经纪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徐某某要求将650名客户的经纪关系恢复至其名下的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五里牌营业部依据制定出的风险测评规则对客户经理的工作进行风险测评,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行为,徐某某不能说明五里牌营业部的上述行为具有违法性。

  故徐某某要求五里牌营业部赔偿佣金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徐某某申请调查650名客户自被解除经纪关系之日起至今的交易佣金数额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关于焦点三,根据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某主张的是由五里牌营业部补发其年终奖。

  年终奖是公司根据自身实际经济情况并结合员工工作业绩及考核结果在年终向员工支付的奖金。年终奖根据公司制度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来确定。徐某某也认可年终奖的有无及具体数额应根据五里牌证券营业部的经济效益情况和徐某某的考核结果来综合确定,且五里牌营业部在2014年、2015年、2016年给徐某某发放了年终奖。故该年终奖的发放及具体发放数额系公司内部事务,不属于法院调整范围。

  此外,徐某某以他人发放了年终奖,而五里牌营业部未给其发放年终奖或少发年终奖,即认为五里牌营业部违反劳动合同及“同工同酬”的基本原则的理由不能成立。此外,徐某某以他人发放年终奖的标准来确定自己发放年终奖的数额,明显不合理。徐某某申请调取员工陈纲要、江瑶的年终奖发放金额的请求,法院不予准许。

  因此,案件经历二审,法院认为,五里牌营业部于2007年4月至2008年3月期间无正当理由将徐某某的月工资从2500元调整为1600元,应当补发10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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