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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要求由3000万到1亿元!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落地 主要股东要满足10条件 看谁不“够格”
0人浏览 2019-06-15 14:09


  期货行业规范发展又一次迎来利好。

  6月14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从多个层面进行了完善和修订,其中,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将大幅提高,有望带动行业进一步整合。

  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大方面

  证监会发布公告称,为适应期货市场发展的新要求,加强期货公司监管,证监会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正式发布。

  按照立法程序要求,自2019年3月1日至3月31日,证监会在官网和“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认真研究反馈意见,采纳了合理可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修订内容主要涉及五个方面:

  一是提高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资格条件。明确持续经营时间、持续盈利能力相关要求;增加出资资金、主营业务相关性及经营能力等方面规定。

  二是加强期货公司股东管理,强化股东义务。增加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与期货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完善股东、实际控制人重大事项报告规则。

  三是完善期货公司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管理。要求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对境内分支机构、子公司及境外经营机构的合规风控体系,实现风险管理全覆盖。

  四是完善期货公司对客户开户及其交易行为管理要求。

  五是完善期货公司信息系统管理规定,明确信息系统合规运行的制度要求。

  同时,证监会更新了期货公司行政许可服务指南,一并发布,便利相关市场主体提交行政许可申请。

  2007年4月,证监会首次颁布了《办法》。2014年10月,为落实监管转型要求,证监会对《办法》进行了修订。《办法》实施以来,为期货公司规范发展,提升期货公司服务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期货市场的发展及对外开放的逐步扩大,《办法》的相关内容已满足不了实践的需要,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办法》因此迎来了颁布后的又一次修订。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大幅提高

  本次修订中,期货公司股东资格条件大幅提高是行业非常关心的问题。

  根据《办法》,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

  (三)具备任职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是在新修《办法》中首次明确,而这一规定较《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中要求的3000万元门槛大幅提高。

  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三)具备持续盈利能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四)出资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且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负债资金等入股期货公司;

  (五)信誉良好、公司治理规范、组织架构清晰、股权结构透明,主营业务性质与期货公司具有相关性;

  (六)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

  (七)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八)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九)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十)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与此前版本相比,新修订的《办法》对期货公司5%以上股东实收资本和净资产的要求从3000万元提高到1亿元。

  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二)在技术能力、管理服务、人员培训或营销渠道等方面具有较强优势;

  (三)具备对期货公司持续的资本补充能力,对期货公司可能发生风险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的情况具有妥善处置的能力;

  (四)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和净资产等硬性要求是首次明确。

  券商中国记者整理发现,目前仍有东方期货、东华期货等少数公司注册资本低于1亿元。其中又以东方期货底子最薄,注册资本为3000万元,2017年公司净资本仅3600余万元。值得注意的还有,新修订《办法》对期货公司境外股东的表述,从此前的“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调整为了“期货公司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为境外股东”,这样的调整显然是为将来的外资控股期货公司留下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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